上海杨浦,延吉二村31号楼因老人上下楼不便,打算加装电梯,征求意见缴费时,一楼的成某某和四楼的徐某某在交流群起了争执,徐某某发现自家门口被倒了生活垃圾,让矛盾在升级,通过居委会调解时,成某某与徐某某的丈夫胡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有肢体冲突,胡某情绪激动瘫倒后猝 死,事后协商赔偿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死者家属起诉,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延吉二村31号楼,是个有些年头的小区楼,住着不少上了年纪的老人。 每天上下楼,对老人来说,十分吃力,大家聚在一起商量后,决定在楼外加装电梯,让生活能方便些。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号,为了商讨加装电梯的事,大家建了个交流群。 意见一提出,一楼55岁的成某某,第一个站出来反对,她觉得电梯要是装在她家正对面,通风和采光肯定有影响,而且总价78万,这价格也太高,她难以接受。 四楼71岁的徐某某,是这栋楼的老住户了,她觉得价格还算合理,不同意给一楼补贴。 就因为这事,成某某和徐某某在群里吵了起来。 徐某某一句,装个电梯就这么难吗,看来还是小马的前妻讲道理,彻底激怒了成某某,成某某觉得徐某某这是在挑拨她们的夫妻关系,当场就指责起来。 当晚,成某某让丈夫马某某上楼找徐某某理论,徐某某见势不妙,报了警,马某某见民警来了,便离开了。 八月二十六号早上,又出了状况。 徐某某出门时,发现自家门口堆了一堆生活垃圾,她把垃圾照片发到群里,谴责了一番后,又把垃圾收起来,放在了一楼单元楼口。 这可惹恼了成某某,她觉得徐某某这是在故意针对她,双方在群里又开始了激烈的指责和辱骂,矛盾越来越深。 九月十五号下午,居委会出面调解。 此前徐某某没把群里争吵的事告诉丈夫胡某,胡某得知后,在居委会调解室,双方一见面,就争执起来,还互相推搡。 推搡过程中,胡某一时冲动,掐住了成某某的脖子,成某某也不甘示弱,抓着胡某,还咬了他的手指。 成某某见势不妙,赶紧叫来丈夫马某某,马某某一到场,就开始指责胡某,屋里的争吵声越来越大。 就在这时,胡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身体开始抽搐,紧接着就昏迷过去。众人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可等一二零赶到,胡某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可怎么也达不成一致。 二零二四年9月,徐某某母子一纸诉状,起诉了成某某和马某某,主张各项费用共计116万余元。 胡某在居委会调解室,因情绪激动掐住成某某脖子,属于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侵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胡某的行为,导致成某某受到轻微伤等一定伤害后果,就可能面临上述治安处罚。 不过,由于胡某最终死 亡,无法再对其这一行为直接进行治安处罚层面的处理,但从法律性质上,其这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若胡某这一行为造成成某某轻伤及以上后果,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胡某死 亡,但这一行为性质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 成某某在被胡某掐脖子后,不甘示弱抓着胡某还咬了他的手指,这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呢?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适时性,且防卫程度不超过必要限度。 成某某在被胡某掐脖子这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抓咬反抗,从目的上看是为了制止胡某的不法侵害,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但如果抓咬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胡某不必要的重伤等严重后果,就可能超出正当防卫范畴。 不过在此事件中,胡某后续是因自身情绪激动等原因猝死,并非直接因成某某抓咬行为导致死亡,所以成某某抓咬的行为,一般不构成防卫过当。 但如果成某某抓咬行为本身对胡某造成一定伤害,从侵权责任角度,若胡某家属能证明该伤害与胡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成某某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事件中,成某某与胡某在居委会调解时发生争执推搡,成某某抓咬胡某,马某某到场指责胡某,整个过程中双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导致胡某情绪激动猝 死。 虽然胡某自身的激动情绪,是导致其猝死的重要原因,但成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言语攻击和不当行为,成某某让丈夫上门理论、徐某某倒垃圾报复,都加剧了矛盾,属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表现。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成某某和马某某赔偿12万元。成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经过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