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依法办事呢,还是拿法律蒙人呢。骂人罚10万,还要拘留十五天,这也太震撼了吧。也太胆儿大了吧。 一个法官判了一个案子,其中一个当事人的妻子杨宝华看样子是一个急脾气,也是一个法盲。因为对判决不服,于是就到法院找法官理论,理论过程中情绪激动。结果被认定“侮辱、谩骂”法官,“态度十分恶劣”。结果被该法院“决定”,罚款10万元,拘留十五天。 杨宝华说她没有骂人,说话嗓门大是真的,情绪激动也是真的。但说的最厉害的话也就是“谁这么判,谁就没良心”。她认为这不是骂人。 但法院认为是骂人,是侮辱谩骂,而且态度十分恶劣。 法院给这个“骂”开的价是——罚款10万,拘留十五天。 骂了,还是没骂?这我不知道。就算是骂了吧。那这个价也太高了吧。法官被骂就真的值这么高的价? 法官,法院,当然是要依法办事的。开出的“决定书”自然是依法办事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应该指的就是这个。但这一条是怎么说的呢?我查了一下,引用如下——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这里我是看不到“第一款”的,我也不知道那个决定书所说的“第一款”是另有他说呢,还是就是这一段话的第一句呢。反正我是搞不懂。但这也不要紧,第一百九十九条内容都在这儿,只要他能对的上,至少咱也肯定要“尊重法律”。 可惜的是,这事儿的两个“要件”——罚款十万的依据、拘留的依据,还都对不上。因为—— 一、那法律规定指的是“在庭审过程中”,而这个事儿则发生在庭审几天之后,地点也是在法院大厅。 二、就是处罚吧,这法律条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也是1000元。而且,在罚款和拘留之间,那条文写的是“或者”,按照汉语的意思,那就应该是在两者之间选一个。但这个法院,不但罚了一个“于法无据”的“10万元”天价罚款,还同时“自家决定”加罚——也应该是于法无据,或者与法律规定矛盾——了一个拘留十五天。 法官是法律的行家。自然要依法办事。他发的这个“决定书”写的也是“很规范”。但真按他决定书所说的一核对,居然如此让人大跌眼镜。 我是真的怀疑——这种玩法到底是不懂法呢?还是拿法律条文蒙人呢? 这单儿也太大了了吧。 这也太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当回事儿了吧。
江苏无锡,一位母亲在网上发文称,其女儿多次指认被某蛋糕店老板猥亵,可警方却“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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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当当
老许,要老婆吗?只要你开金口,就给你送一个过来,,,,,原来这就是传说中的“金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