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大爷与女友同居20年未领证,临终前签订财产协议,5间商铺大爷得2间、女

茂彦学法 2025-09-17 19:03:49

广东广州,大爷与女友同居20年未领证,临终前签订财产协议,5间商铺大爷得2间、女友得3间,住宅1人1套,车库归大爷。不料,一个月后大爷猝然病逝,未留下遗嘱,女友以“事实婚姻配偶”身份起诉大爷女儿,要求先分割一半不动产和362万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再与他女儿平分。大爷女儿反驳称阿姨已获足额资产不应再争,最终,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白大爷是外省人,九几年跟前妻离婚后独自一人来到广州,他跟前妻所生的女儿,留在老家跟前妻生活。 白大爷来到广州不久认识同样单身的邵阿姨,两人合伙开了一家私人诊所。 相处一段时间后,白大爷和邵阿姨渐渐产生感情,于是两人住到一起,以男女朋友身份同居生活。 因为白大爷医术高明,诊所开起来后,每天来找他看病的人络绎不绝,小诊所的生意越来越好。 渐渐的,白大爷的收入也越来越高,这些年他利用手中的积蓄买房、买商铺,还买了车库,日子过得还算湿润。 白大爷和邵阿姨就这样相互陪伴、相互照顾过了几十年,虽然他们没领证结婚,但是他们跟别的夫妻没啥两样。 邵阿姨也不在乎那一纸婚约,因为这些年白大爷的人、他的心都在邵阿姨身上。 虽然,白大爷从未忘记女儿,但是可能分开久了,他们之间也显生疏,联系得很少。 2021年白大爷生病了,一直是邵阿姨贴心照顾。 2021年9月份,白大爷病重,邵阿姨担忧的说,你走了留下我一个人,我以后无依无靠可怎么办。 大爷看着邵阿姨,这个不要名不要份跟了自己20多年的女人,他也很舍不得。 所以,他当即跟邵阿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他名下的5间商铺,其中3间归邵阿姨所有,另外广州的一处住宅也登记在邵阿姨名下。 而白大爷的名下除了剩余的那2间商铺,另外还有一个车库,和外省的一处房产。 签完协议,白大爷也安心了很多,虽然自己没有跟女儿生活在一起,但是女儿毕竟是他的亲骨肉,他没有忘记,他也得给女儿留下部分财产。 就在签完协议一个多月后,大爷的病情突然加重,在2021年10月份,大爷实在熬不住,永远离开了人世。 白大爷走后不久,邵阿姨回想着这些年自己跟他打拼的日子,还有照顾他的每个日日夜夜,虽然他们没领证,但是跟真正的夫妻有什么两样? 这样想着,邵阿姨觉得,自己就是白大爷真正的妻子,他的所有财产理应算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于是,邵阿姨把白大爷的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将白大爷的所有不动产和362万余元现金存款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先析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剩余的部分再由她和大爷女儿一人一半。 大爷的女儿可不认他俩是事实婚姻的事,她说邵阿姨名下都有不少资产了,这么多年的付出也算得到了补偿。 而且我父亲走了之后,邵阿姨借着保管银行卡的方便,分好几次转走大概168万,所以邵阿姨不该再来争遗产了。 那么,这个事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白大爷和邵阿姨没有领结婚证,他们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在本案中,白大爷和邵阿姨签订的协议是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约定,若白大爷和邵阿姨在签订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2、邵阿姨以“事实婚姻配偶”身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白大爷和邵阿姨是在九几年离婚后开始同居,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且他们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他们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邵阿姨不能以“事实婚姻配偶”身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邵阿姨与白大爷共同生活多年,在生活上照顾白大爷,事业上共同经营私人诊所,对白大爷扶养较多,所以邵阿姨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适当分得白大爷的遗产。 所以,法院在判决中也考虑了邵阿姨的扶养情况,酌情认定邵阿姨对不动产部分可分得30%的遗产,现金部分可分得25%的遗产。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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