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6岁男孩随父亲前往某火锅店聚餐,等候期间,男孩被店内假山流水景观吸引,独

洋仔说法 2025-09-18 21:46:41

上海,一6岁男孩随父亲前往某火锅店聚餐,等候期间,男孩被店内假山流水景观吸引,独自在池边奔跑嬉闹。其间,多名服务员经过却无人劝阻,父亲在男孩第一次跑跳时及时带离,但之后蹦跳时,并未及时出现制止。突然,孩子脚底打滑,额头猛撞景观池边缘,顿时血流不止,送医后发现伤口长达3厘米,深层缝合多针,可能永久留疤。家长主张店家未在危险区域设置有效警示且未尽提醒义务,索赔5万余元,而店方则出示监控证明监护人疏于看管。结果,法院判决各打五十大板。网友质疑:和稀泥?   乔先生(化名)带着不满六岁的儿子小乔(化名),与几位好友相约来到市里一家知名火锅店聚餐。   小乔一进门就被店内一处精致的假山景观池吸引住了,池边围着仿石砌的台阶,水流潺潺,在灯光下显得格外有趣。   等待上菜的时间,大人们聊得热火朝天,小乔和其他两个同龄小伙伴在餐桌附近嬉戏打闹,时而追逐跑跳,时而趴在景观池边拨弄水花。   乔先生偶尔抬眼瞥一下孩子,见他们始终在视线范围内,便继续与朋友谈笑风生。   不过,乔先生在第一次看到孩子蹦跳时,意识到可能有危险,及时将小乔带离了,但不一会儿,小乔又跑过去玩了   此后,乔先生没有再出现。   期间,有多位身着制服的服务员从嬉闹的孩子们身边经过,但无人出声制止或提醒注意安全。   结果,意外发生了,小乔在蹦跳中突然失去平衡,整个人向前扑倒,额头重重撞上景观池边缘的锐角。   一声惨叫划破喧闹,孩子的额头被磕出一个近三厘米的伤口,鲜血瞬间涌出,染红了他的衣襟。   乔先生抱起血流不止的儿子冲向医院,急诊医生检查后神色凝重:“伤口很深,需要立即清创缝合。”   看着被按在处置床上的小乔声嘶力竭地哭喊,乔先生的手心被指甲掐得生疼,手术灯下,医生缝了好多针。   医生告诉乔先生:“可能会永久留疤,建议等孩子成年后考虑整形修复。”   这意味着,后续的治疗费用不少,包括急诊处置费、破伤风疫苗、消炎药物、定期换药...更不必说未来数年内可能需要的祛疤治疗和激光修复。   后来,乔先生夫妇带着医疗单据找到火锅店索要赔偿,他们认为店家应承担全部责任,但遭到店家极力否认。   双方协商不成,乔先生夫妇将火锅店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   庭审中,乔先生夫妇提供了现场测量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景观池边缘锐角达到90度,火锅店未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且服务员未对嬉闹儿童进行劝阻。   火锅店则提交了监控视频,给出截然不同的说法:   第一,监控视频证明监护人未有效履行看管义务;   第二,店内已在台阶处设置警示标识符合行业惯例;   第三,景观池作为装饰设施无需额外包装处理。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经查,涉案景观池作为餐饮场所的装饰设施,其边缘呈90度直角设计,距离就餐区域仅几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火锅店作为专业餐饮经营者,应当预见儿童在就餐环境中的行为特点,对其设施存在的特殊风险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火锅店虽在台阶处粘贴警示条,但警示标识仅位于地面台阶处,而最危险的池体边缘锐角部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这说明警示位置不合理。   现有警示条仅为颜色标识,未标明"小心磕碰""注意儿童"等具体警示语,警示内容不明确。   事发时有多名服务员经过嬉闹儿童身边,却未履行提醒劝阻义务。   法院认为,火锅店虽然采取了一定保障措施,但还远远不够,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乔先生作为小乔的父亲,也是法定监护人,有义务照看好小乔,确保其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院进一步指出,事发时小乔未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乔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员嘈杂的火锅店内,放任学龄前儿童在硬质装饰物周边奔跑具有明显危险性,其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未尽到谨慎看护的监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乔先生在事发现场作为第一责任人,其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导致其小孩受伤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减轻火锅店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大小,认定火锅店与乔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火锅店向乔先生夫妇赔偿1.1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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