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年2月,在某小区,晚上10点多刘先生散步时,被王女士未牵绳的两只狗扑倒。刘先生询问遭王女士咒骂,理论时王女士还动了手,用手机砸折刘先生鼻梁骨致轻伤二级。事后调解王女士毫无歉意,刘先生将其告上法庭,7月31日开庭,9月18日王女士被逮捕,9月23日获刑一年无缓刑。 据悉,刘先生结束了一天的忙碌,打算在小区里散散步,放松一下疲惫。突然,两只没牵绳的狗,从旁边的灌木丛中冲了出来。刘先生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这两只狗扑倒在了绿化带里。 他整个人摔在柔软的草地上,膝盖和手掌擦破了皮,火辣辣地疼。还好,这两只狗只是围着他乱转,并没有真的咬下去。这时,一个女人匆匆跑了过来,正是狗主人王女士。 刘先生从地上爬起来,拍了拍身上的草屑,他看着王女士,问道你怎么不牵绳?这多危险! 王女士不仅没有道歉,反而张嘴就骂:你走路不长眼,吓着我家的狗了! 刘先生觉得王女士这人不讲理,打算不搭理她了。这时,王女士骂着冲了过来,对着刘先生的脸就是几个耳光。 刘先生被她打得有些懵,下意识地伸手去挡。就在这时,王女士突然从口袋里掏出手机,狠狠地朝刘先生的鼻梁骨砸了过去。 刘先生只觉得鼻子一阵痛,他捂着鼻子,疼得蹲在了地上。有人赶紧拨打了120和110。 救护车赶到后,刘先生被送去救治,经过鉴定,他的鼻梁骨被砸折了,属于轻伤二级。王女士则被民警带走了。 事后,社区组织了调解。刘先生原本以为,王女士在经历了这件事后,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他道歉。 可没想到,在调解现场,王女士态度极其嚣张。她翘着二郎腿,一脸不屑地说:不就是打了他一下嘛,至于这么小题大做吗? 刘先生当即决定,不再调解,直接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7月31日,法庭正式开庭。刘先生带着受伤的证据和满心的委屈,走进了法庭。而王女士则依旧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但事实摆在眼前,王女士的暴力行为和未牵绳遛狗的过错,都无法抵赖。 9月18日,民警对王女士进行了逮捕。这个消息传出来后,小区里的居民都拍手称快。大家早就对王女士平时嚣张跋扈、不遵守小区规定的行为不满已久了。 9月23日,法庭宣判。王女士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没有缓刑。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分析呢? 一、王女士在小区内遛狗却不牵绳,导致两只狗扑倒刘先生,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一法条明确了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的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 王女士在晚上10点多小区这样人员可能活动的场所,未给狗牵绳,让狗自由活动,直接导致刘先生被扑倒。 她的行为没有履行养犬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动物防疫法中关于携带犬只出户应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 这种行为虽然主要违反的是动物防疫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更重要的是,它为后续刘先生受到伤害埋下了隐患,反映出王女士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权益的漠视。 对于这种未牵绳遛狗的违规行为,通常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王女士不仅不道歉,反而辱骂刘先生,还动手用手机砸折刘先生鼻梁骨致轻伤二级,这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一定程度的损伤结果。 王女士在与刘先生理论过程中,主观上具有伤害刘先生的故意,她边骂边冲过去打刘先生耳光,又用手机砸向刘先生鼻梁骨,这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 经鉴定,刘先生鼻梁骨被砸折,属于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中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结果的要求。 所以,王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在社区组织的调解现场,王女士态度嚣张,毫无歉意,认为打人只是小题大做,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虽然调解本身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但王女士这种毫无悔意的态度,反映出她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解决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王女士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从侧面也说明她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王女士因未牵绳遛狗以及故意伤害刘先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无缓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女子管老板要工资时双方起了口角,老板一怒之下叫上老板娘,把女子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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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
一看没有缓刑,假新闻……
用户10xxx42
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