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男子与妻子离婚时,与妻子协议,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营业房给儿子,一套住宅

小史善始善终 2025-10-03 10:48:49

宁夏固原,男子与妻子离婚时,与妻子协议,将两套房子中的一套营业房给儿子,一套住宅给女儿。怎料,刚离婚不久,就被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过户,否则,就腾房。男子同意给儿子过户,但是认为给女儿的房子不具备过户条件,且是自己现在的唯一住宅等等,法院这样判![送心] 2024年1月18日,离婚协议白纸黑字签了字,前夫却以“唯一住房”为由拒绝将房子过户给女儿。这场家庭内部的房产纠纷最终闹上法庭,判决结果给许多面临财产分割的夫妻提了个醒,落笔之前,务必三思。   马某和段某离婚时明确约定,一套营业房归儿子,一套住宅归女儿。然而离婚后,马某却变了卦。他同意给儿子办过户,却拒绝把住宅交给女儿。理由有三,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房子是他离婚后唯一的住所,而且他花了三十五万重新装修。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协议里没有为马某保留居住权,他的主张就站不住脚。关于房产证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女儿要求过户的权利,但由于暂时无法办理手续,判令马某腾退房屋更为实际。 至于装修款,法院指出马某可以另案主张,但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理由。   马某上诉强调,作为孩子生父,被要求腾退唯一住所违背了“老有所居”的社会共识和亲情伦理。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核心在于法律尊重自愿达成的协议,亲情不能成为违约的借口。   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就万事大吉,实际上,协议产生的是债权效力,不直接导致产权变更。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产在法律上可能仍属于原共有人。这就是为什么女儿需要通过诉讼来要求父亲履行义务。   对于“唯一住房”的抗辩,法院会酌情审查,但通常不会仅因此支持违约。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了居住权,以此为由拒绝履约往往难以得到支持。马某的遭遇正是例证。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房产分割要格外谨慎,特别是过户时间、居住权安排、相关费用等细节都要明确约定。如果条件允许,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是更稳妥的选择。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在裁断家务事时,始终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这位父亲因“唯一住房”拒绝向女儿过户的案件,最终以败诉收场。您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家庭财产纠纷?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您认为最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欢迎分享您的看法和经验。 网友热评: “协议离婚讲的就是诚信,既然签了字,再难也得履行,不然协议不成了一纸空文?” “虽然是父亲有错在先,但毕竟是亲生父亲,让他腾出唯一住房,万一真流落街头,子女心里能过得去吗?亲情不能只讲法不讲情啊。” “协议里要是当初写明了父亲可以住到什么时候,或者装修款怎么处理,可能就没这么多纠纷了。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和抚养权,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后患。” “一码归一码,过户是履行协议,装修费是另一桩经济纠纷。父亲可以单独去起诉要钱,但不能拿来当不过户的挡箭牌。” 假如你是这位父亲,签了协议后发现自己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你会选择硬着头皮履行约定,还是像马某一样尝试争取权益?如果你是子女,又会如何处理才能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让父亲寒心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和理由。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0 阅读:0
小史善始善终

小史善始善终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