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医生业绩突出被医院规培3年,期间女子工资医院包圆,双方约定学成后需在医院工作满8年,不料,规培结束后女医生竟向医院递交辞职信,医院气炸了,依据合同将女医生告上法院,退赔116万元,案件历经二审,最后这么判,大快人心! 9月26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某县医院看准了唐某,想把她打造成麻醉科的顶梁柱,要知道基层医院就缺这种能挑大梁的医生,真是打着灯笼都难找。 2020 年 8 月 24 日,俩人先签了份《规范化培训协议书》,这纸合同写得明明白白,没半点含糊:医院送唐某去大医院学三年麻醉,这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社保公积金,全由医院包圆。 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交换,唐某学完必须回这家医院干满 8 年。要是干不满就拍屁股走人,不仅得把培训时领的钱一分不少退回来,每少干一年还得赔 10 万违约金,满打满算下来,最多得赔 80 万,这可不是小数目。 这协议刚签没几天,9 月 7 日又补了份合同书,把聘用期定到 2026 年 9 月,这一下等于给俩人的关系又上了道 "双保险",多了层 "事业单位人事关系" 的绑定,当时谁也没觉得这两份合同有啥不对劲。 唐某踏踏实实去大医院规培,医院也没含糊,按约定掏钱。三年下来,光基本工资就发了 16 万多,绩效 7 万多,再加上社保这些杂七杂八的,总共花了 36.5 万余元,真金白银的投入。 时间过得快,转眼到了 2023 年 8 月 28 日,唐某规培结业,总算学成回家了。可谁能想到,刚过 7 天,9 月 4 日她就递了辞职信。 这一下可把医院打了个措手不及,彻底懵了:自己花了三年时间、三十多万成本,刚把人盼回来就要走,之前的投入全打水漂了,而且麻醉科的岗位一下就空了,再找人补上哪有那么容易,这不是拆台嘛。 医院自然不肯松口,坚决不给办离职手续。唐某也不是软柿子,直接走了法律程序。2024 年 8 月,她把医院告上法院,就一个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给办离职手续。 结果这一回,法院判唐某赢了,明确要求医院给她开解除合同证明,还得把人事档案这些关键材料转出去,这判决后来也生效了。 可这事哪能就这么完了?医院心里咽不下这口气,等离职手续一办完,立马反手把唐某告了回去,索赔金额算得清清楚楚:36.5 万要她退培训期的工资福利,80 万是违约金,加起来正好 116 万。这一下,双方从 "唐某要离职" 变成了 "医院要赔钱",官司一路打到法院。 一审法院说了,那 36.5 万不用退。为啥?因为唐某规培时不只是坐着听课,还在大医院参与临床工作,本质上是在干活儿,这些钱是劳动报酬,不是单纯的培训成本,这道理说得没毛病。但违约金得给,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损失,还有唐某刚结业就走的过错,把 80 万降到了 60 万。 唐某不服气,觉得该按《劳动合同法》来,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培训费用,可二审判决下来,还是维持原判。 这一路捋下来,大家就清楚了,从签两份合同,到三年规培的投入,再到离职、起诉、两审判决,每一步都扣着 "协议约定" 和 "身份性质" 这两个点。 也难怪网友吵得厉害,有人说医院花了钱留不住人,太亏了,这钱花得冤枉;有人说唐某刚工作就要背 60 万债,太冤了,这日子咋过。 我们从3个方面来解析这个事: 问题1:唐某规培期间领的 36.5 万工资福利,医院能要求退还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约定服务期。 这 36.5 万不是单纯的培训成本,而是劳动报酬。唐某规培时不仅听课,还在大医院参与临床工作,本质是付出了劳动。 问题2:医院约定 80 万违约金,远超实际投入,唐某能请求法院调低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超未履行服务期分摊费用。 医院虽投入 36.5 万,但其中大部分是唐某参与临床工作的劳动报酬,实际专项培训费用远低于 80 万。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这告诉劳动者,遇到过高违约金可申请调低,法院会按实际培训成本和损失合理裁量。 问题3:唐某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离职纠纷为啥适用《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履行聘用合同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 唐某与医院签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但双方的争议是辞职和履行服务期约定,属于该规定覆盖范围。 其实说到底,大家都是盯着这事儿里的情理和法理在较劲,谁都有自己的道理,毕竟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谁的日子也都不好过啊。 红星新闻 2025-09-26 女医生规培后提前离职,被医院起诉退赔116万元
四川凉山,一女医生表现优异,被医院送去参加规培,作为回报,女医生培训完必须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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