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小宇在幼儿园与同学玩耍时,被对方手中的铅笔意外戳中左眼,魏女士回忆称,事发后老师并未第一时间送医或联系家长,竟找来猪油涂抹在伤口处“消肿”。 (来源:杭州网) 学校老师这种毫无科学依据的处置不仅没能缓解伤情,反而导致伤口严重感染,等家长接到通知带孩子就医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经过两次手术,小宇的眼球内植入了人工晶体,但左眼近距离已完全失明,远距离仅存微弱视力,且终身不能进行跑跳等运动,否则可能牵拉视网膜引发更严重后果。尽管园方支付了27万元前期医疗费,但孩子后续还需多次手术,费用缺口让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多次调解无果后,魏女士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 幼儿园:过错推定责任难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岁的小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对其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从事件经过看,园方既未建立有效的活动监管机制防范幼儿嬉闹风险,教师又实施了违反“不涂药、立即送医”科学原则的错误处置,且拖延近2小时未送医,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肇事同学监护人:需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肇事同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铅笔戳伤小宇的行为直接造成初始伤害,其监护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会结合各方过错划定赔偿比例。 3. 涉事教师:个人责任与刑事风险并存 民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事教师缺乏应急处置常识,以猪油抹眼的错误行为直接加剧了感染风险和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需与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层面:若经调查认定教师的失职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涉嫌《刑法》中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目前当地教育局仍在介入调解,但魏女士表示,为了孩子的未来,必将追究相关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江西瑞昌,小宇在幼儿园与同学玩耍时,被对方手中的铅笔意外戳中左眼,魏女士回忆称,
厚广说法
2025-10-11 22:42:04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