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在部队服役的男子,探亲时经人介绍和女子认识并订婚,男子按习俗给了16.6

芹姐说法 2025-10-16 12:06:26

江苏,一在部队服役的男子,探亲时经人介绍和女子认识并订婚,男子按习俗给了16.6万元彩礼,又花30多万给女子买了辆车,订婚3个月后,女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分手,男子要求退还彩礼和车,女子称是自愿赠与。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据报道了解,小伙子张某响应号召,在部队里服役,一心保家卫国,张某好不容易有了探亲假,回到家中,父母看着儿子年纪不小了,便张罗着给他介绍对象。 经人牵线搭桥,张某认识了李某,李某长相甜美,性格活泼,张某第一眼看到她,心里就觉得和她心有灵犀。 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按照当地的习俗,订婚是件大事,张某的父母为了儿子的终身大事,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凑了16.6万元作为彩礼,郑重地交到了李某手中。 张某看着心爱的女孩,他觉得光给彩礼还不够,为了能让李某开心,也为了两人的未来能更加美好,他决定再给李某买一辆车。 于是,张某带着李某去了汽车销售店,精心挑选了一辆价值30多万的轿车,当张某亲手把车钥匙交到李某手上时,李某感动得紧紧地抱住了张某。 订婚仪式办完后,张某的假期也结束了,他恋恋不舍地告别了李某,回到部队继续服役。 在部队的日子里,张某每天都会给李某打电话,分享自己的训练生活,也关心着李某的点点滴滴。 他满心期待着能和李某快点结婚,然而,现实却给了张某一个沉重的打击。 订婚才仅仅三个月,李某就突然向张某提出了分手。 张某接到李某的电话时,整个人都懵了,反复询问李某原因,李某在电话那头冷冷地说,她觉得张某性格太古板,两人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合不来。 张某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他回忆着两人在一起的美好时光,承诺自己会改变,会变得更加浪漫。 但李某心意已决,坚决要分手。 张某见挽回无望,心里又气又急,他想到自己为了这段感情付出了那么多,不仅给了16.6万元彩礼,还花了30多万给李某买车,现在人没了,钱和车总不能也打水漂吧。 于是,张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和车辆。 李某听到张某的要求后,理直气壮地说,那16.6万元彩礼里大部分都用于买衣服、宴请宾客了,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根本不用退还。 而那辆30万的车,是张某为了增进感情自愿买的,属于自愿赠与,她更不会退。 张某没想到李某会如此无情,他感到无比的绝望和无助。 在部队里,他是个坚强的战士,但面对感情上的挫折,他却有些不知所措。 他思来想去,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他一纸诉状起诉了李某。 那么,以法律角度该如何看这事呢? 1,张某基于结婚目的给予李某彩礼和车辆,最终双方未结婚,李某拒绝返还,这涉及彩礼和较大价值赠与财产在婚姻目的未达成时的处理问题。 从客观实际的现实法律角度看,男女双方不能借婚姻索要财物,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虽然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是李某索要财物,但张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属于附条件赠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张某的赠与行为附有结婚这一条件,现在双方未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张某可要求返还财产。 对于李某称彩礼部分用于日常花销和宴请,不算全部彩礼的说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审理时,结合证人证言和当地习俗,认定16.6万元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且不属于日常消费支出。 这就说明,李某以彩礼用于日常花销为由拒绝返还全部彩礼的说法不成立。 2,价值30万的车辆,这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赠与。 日常小额赠与通常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在合理范围内的支出,而30万的车辆价值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期间小额赠与的范畴。 结合前面附条件赠与的分析,在婚姻目的未达成时,李某应当返还。 经过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现在双方未能结婚,李某应当返还彩礼。而车辆价值较大,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赠与,也应予以返还。 那么,李某拒绝返还彩礼和车辆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其实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处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李某需要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如果李某不履行判决结果,张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李某履行返还义务。 所以,最终,判决李某需返还张某16.6万元彩礼以及价值30万元的车辆。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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