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就是这样寒心的!”湖南沅江,男子有客户急要5万的现金,出于好意扫码后帮忙换

梅姐说法 2025-10-18 09:12:01

“好人就是这样寒心的!”湖南沅江,男子有客户急要5万的现金,出于好意扫码后帮忙换了。不料一个多月后客户拿着转账记录,以男子借账不还为由将其起诉。这一团污水泼下来,男子的生意一落千丈,名声也差到了极点,好在天网恢恢,最终为男子正名! 九派新闻十月十六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帮客户扫码换5万现金后,被指控“欠钱不还”,最终案件在经过二审后,还了男子清白的新闻。 小曹年级虽然不大,但在社会闯荡有些年头了,在攒了些本金后,在二四年的十月份开了家炒货店,主要卖瓜子、花生、板栗之类的坚果。 因为小曹会来事,嘴巴更是能说会道,开业半个月后就有了一批稳定的客户,刘某就是其中之一。 就在小曹的炒货店日益红火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二四年的十二月底,刘某找到小曹求助,称现在急需现金,路途遥远取钱也来不及了。 小曹没有多想,正好当天店里有笔货款几万元的现金,合计反正都是老客户嘛,就让对方扫码,到账后痛快的把现金给了刘某。 刘某接过现金后,道谢后匆匆离开了。 此后的半个月刘某再次找到小曹,称家里急需用钱,又借走了5000元现金。 出于信任小曹没让刘某写借条,第一次的转账也没有写收据之类的凭证,转账也没有备注资金的用途。 一晃1个多月后过去了,这天在店里忙活的小曹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一张传票,里面的内容更是让他大惊失色:刘某以转账记录作为直接证据,起诉小曹借钱不还。 小曹拿着传票愣了很久,不明白刘某为什么要这么背刺他,明明两人也没什么冲突,自己更是出于好意帮他换钱不说,还冒风险借了他5000元,没想到换来的竟是敲诈和起诉。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小曹只能收集证据选择应诉了、 还没等到开庭,更大的麻烦就来了。当天工作人员送传票事,正好有很多顾客在店里购物,一来二去事情就传开了。 这年头真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不到一天的功夫小区附近的人都知道小曹因为赖账不还,被店里的顾客给告了。 这下子小曹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尽管他努力辩解,可很多不明所以的顾客,还是下意识的认为他的人品有问题,最终生意一落千丈不说,名声更是臭了,无奈的他只得选择暂停营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刘某仅凭转账记录,在没有欠条等凭证的前提下,未举证实际借贷行为发生,这个时候被告小曹就需要完成两项举证义务:提出基础法律关系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与借贷无关;在查明基础法律关系后,脱离 “民间借贷” 案由,直接按实际法律关系审理。 如果小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或做出合理解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2、如果刘某涉嫌诬告,他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原告刘某单方面诬告,严重损害了小曹的合法权益,他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最终认定刘某诬告,小曹可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起诉对方,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最高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查到小曹和刘某相识不过数月,且通过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平时基本没有交流,更谈不上经济上的往来,更大程度上只是店主和顾客的关系。 综上,审理后认为刘某结果小曹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逻辑和习惯,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 刘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事实认定明确,法律适用得当,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小曹热泪盈眶,有了这份判决书,终于为自己正名了。自己的炒货店也可以再次营业了。 为了挽回生意,恢复名誉,小曹准备花个三四万,专门邀请花鼓戏剧团和腰鼓队 ,在十月二十四号那天举办一场“澄清事实,共筑信任”的演出,除了还原事实真相,也想提醒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需要更加小心。 至于那借出的5000元,小曹透露准备在演出结束后起诉对方,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 那么,对于刘某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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