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未婚,也没孩子,他去世之后,两个姐姐将遗产分了,谁知二姐家儿子整理舅舅遗物,突然发现舅舅留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上写到: 全部遗产由大外孙“李烔”继承,可外甥叫李炯,舅舅也没外孙。李炯想接受遗赠,大姨却以名字、时间不对反对,沟通没结果后李炯告到法院。 张先生,一辈子没结婚,没留下一儿半女。 张先生年纪大了,二姐家的儿子李炯,念着亲戚情分,时常来陪舅舅解闷,帮着做点力所能及的事。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张先生离世,他这一走,那点家产就成了问题。 按照继承顺序,他的两位姐姐成了第二继承人,两位姐姐也没犹豫,直接就去做了财产分割公证,把弟弟的遗产给分了。 过了段时间,李炯想着舅舅走了,遗物留着也是个念想,便去整理舅舅留下的东西。 在一堆旧物里,他翻到了一份自书遗嘱,这遗嘱一打开,李炯就愣住了,上面写着遗产由大外孙李烔继承。 可问题是,自己明明是外甥,而且名字叫李炯,舅舅压根就没有外孙。 李炯心想,舅舅没多少文化,说不定就是写错字了。 再说了,自己这些年对舅舅的陪伴和照顾也不少,现在舅舅留下这个遗嘱,不管怎样,自己都愿意接受这份遗赠。 李炯就去找大姨商量这事,大姨一听,就反对起来,说这遗嘱上名字写错了,时间也不对,根本就不能算数。 李炯解释半天,大姨就是不听,沟通了好几次,也没个结果。 大姨觉得弟弟走了,这遗产就该姐妹俩平分,现在突然出来个遗嘱,虽说看着有点问题,可万一真有效,自己不就少分了吗。 李炯觉得自己对舅舅有感情,也尽了照顾的义务,这遗产自己拿得理所应当。 可大姨还是不肯松口,没办法,李炯只好一纸诉状,起诉了大姨。 大姨强调遗嘱名字错误,时间也不准确,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李炯说舅舅文化程度不高,写错名字很正常,而且自己一直照顾舅舅,接受遗赠是合理的。 李炯提供了自己多年来照顾舅舅的证据,大姨那拿不出有力的反驳证据,只是一味地强调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对。 那么,大姨以遗嘱名字错误、时间可能不对为由,主张遗嘱无效。形式存在瑕疵的自书遗嘱,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它的法律效力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这条法律条款来看,强调的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这些实质要件,并没有对名字错误这类形式瑕疵作出绝对否定性规定。 遗嘱上名字写成了李烔,与实际外甥李炯不符,根据李炯多年来照顾张先生的事实,张先生文化程度不高可能写错字,可以推断出这份遗嘱是张先生真实意思的表达。 法律上,对于自书遗嘱的审查,注重遗嘱人是否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而非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完美。 这份存在名字错误瑕疵的自书遗嘱,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 李炯作为外甥,并非法定继承人,他能否依据这份遗嘱接受遗赠呢?非法定继承人依据存在瑕疵的自书遗嘱接受遗赠,法律上是否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张先生留下了自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被认定为有效,就应当按照遗嘱来处理遗产。 李炯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李炯有权依据这份遗嘱接受遗赠。 大姨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有效遗嘱提出异议并上诉,法律上该如何处理呢? 大姨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并上诉,这是她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 但在法律上,上诉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大姨仅仅以遗嘱名字错误、时间可能不对为由进行上诉,却拿不出有力反驳证据。 法院认为,虽遗嘱上名字存在错误,但从整体情况来看,结合李炯对张先生的照顾事实,可以认定这份遗嘱是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判决李炯继承张先生的所有遗产。 大姨对这个判决不满意,觉得没有考虑到遗嘱形式上的瑕疵,于是提起了上诉。 可上诉之后,二审经过仔细审查,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大姨的上诉请求。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定了这份存在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有效,支持了李炯依据遗嘱接受遗赠的权利。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