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路过一家店,在店门口看见一只头上有“王”字的狗,觉得好奇于是蹲下来

蜜蜂说社 2025-10-21 23:53:39

浙江宁波,女子路过一家店,在店门口看见一只头上有“王”字的狗,觉得好奇于是蹲下来想要摸一下,刚伸手一摸,狗就咬向女子的嘴唇,导致女子被缝了8针,女子找店家讨要说法,店家说这狗是走丢的,她只是领养2天,而原主人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任女士很后悔自己的好奇心,她终于相信了“好奇害死猫”这句话。 10月11日傍晚6点左右,任女士回家路过一家店,看到一只黄色的小土狗,它的头上有一个王字,任女士觉得很可爱。 看它的体型和自己家的柯基差不多,她觉得看起来也挺温顺的,出于好奇就想着摸一摸。 任女士走到小狗的面前蹲下,伸手摸了一下,结果刚摸完,意外发生了。 小狗突然张开嘴巴咬向任女士,她还没有反应过来,直到嘴巴疼痛才知道被咬了。 任女士在摸小狗前,店家和她的丈夫都在场,可能没有预料到任女士会去摸小狗,并没有说什么。 直到任女士被狗咬之后,店家才说这狗很凶会咬人,要任女士不要碰她。 任女士气得不行,她没摸狗之前店家不提醒,事后才说有什么用。 任女士想要店家给个说法,可店家说狗又不是她的,她只是好心收留它而已,和她没有关系。 任女士当时也受到了惊吓,连拍照都忘记了,听到店家这么说,一时不知道该怎样讨说法,报警后就着急着去医院看嘴巴去了。 在治疗的过程中,任女士越想越气,她觉得店家是有责任的,因为狗没有栓绳,而且她明知道狗很凶,还放任它在店门口。 事后,狗主人把狗领回去了,警方也对其进行了罚款。 任女士希望狗主人能够给她一个交代,可任女士打了很多电话给民警,民警也联系了狗主人,可对方一直不肯出面。 任女士没有狗主人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对方住哪里,但她确确实实是在店门口被咬的,于是她就来那家店找店家讨说法。 任女士每次和店家讨要说法都无功而返,但她希望店家能够承担责任 ,于是找店家找了很多次,店家也很反感,最后放话说如果任女士再来找她,她就要报警。 店家不愿意承担责任,狗的主人也不愿意出面,任女士觉得很无奈,于是就求助记者。 可记者去到任女士所说的店,只见店门紧锁着,而任女士也没有店家的联系方式。 后来记者想通过走访附近商户了解情况,他们都说那个店家是新来的,他们也没有联系方式。 问到那条狗是否一直在店门口,商户表示不认识这只狗,说是两天之前店家把它领进来的。 对于任女士所说的狗没有栓绳放在门口的情况,记者也从商户口中得到了证实。 任女士已经花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可却没有人承担,她很气,她认为狗主人和店家都有责任,于是又联系了民警。 属地派出所回应,之后会联系3方协商赔偿事宜,任女士也只能等。 那么,任女士被狗咬,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任女士的说法,店家在狗丢失期间收留它,在其收留狗的情况下,店家属于该狗的“管理人”,因为其实际控制并照顾该狗。因此,店家需要对狗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如果店家并没有收留这只狗,只是投喂而已,那么她是没有责任承担责任的。 而有人说是任女士自己去摸狗的,如果她不摸狗就不会被咬,都是她自己的错,后果应该她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店家在收留期间未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绳、戴嘴套等),导致其咬人,其作为管理人需承担责任。此时,即使任女士有一般过失,店家也不能完全免责。 总的来说,不管任女士有没有错,但狗不栓绳是事实,如果店家只是投喂,那么狗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店家是收留这只狗的,那么其要承当侵权责任。 对于不熟悉的动物,应该收起所谓的好奇心,有的时候真的是好奇害死猫。 对于此事,您认为谁的责任?

0 阅读:0
蜜蜂说社

蜜蜂说社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