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25楼女子坠亡案:男友施暴与绝望纵跃的致命10分钟! 清晨6点17分,湖南衡阳的晨光刚刚唤醒城市,蔡伦大道融冠乐城B6栋的平静被一声沉重的坠响撕裂。29岁的吴娟从25楼顶楼坠落,年轻的生命在坚硬的水泥地上戛然而止。 在她最后的生命轨迹里,闺蜜的哭喊、男友的暴力、报警电话的回音和一只破碎的花盆,交织成一场令人心碎的悲剧。 在闺蜜小胡描述的死亡倒计时中,我们看到了清晰的暴力升级链条:吴娟与男友徐某凌晨5点结束夜宵回家后争执爆发 ,楼梯口徐某多次暴力拖拽抓头发(小胡阻拦无效并报警)。 徐某转移至楼道垃圾桶旁挥拳殴打 ,吴娟受激冲向25楼顶试图跳楼(被小胡紧抱阻止), 徐某追上强行拉开闺蜜并言语刺激:“她不会死的” 。随后吴娟抄起身边花盆砸向徐某并瞬间纵身跃下25楼! 闺蜜小胡及堂弟吴彬向记者揭露关键隐情:“恋爱半年间徐某多次殴打吴娟”。医美工作的吴娟自与从事放贷的徐某1月确立关系后立刻辞职,随之而来的是从活泼开朗到情绪消沉的显著变化。 小胡直指“徐某暴戾且大男子主义”,家属更提供了吴娟此前遭殴打受伤照片,证明其对吴娟长期的肢体伤害。 家属于案发后向长湖派出所报案,蒸湘分局刑侦大队已正式接管案件。警方以“侦查中”为由拒绝透露详情,徐某本人及其家属至今未与遇害者家属进行任何接触沟通。 @法律有道 对于这样一起亡人事件,谁该负责,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是暴力伤害的独立法律责任。 即便吴娟坠楼系自杀,徐某在楼道内多次实施的扯发、拖行、推搡、挥拳等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殴打他人行为,其行为存在面临行拘与罚款的可能。 若致吴娟构成轻伤以上(司法鉴定确认伤势),则可能违反《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是教唆/刺激自杀的法律边界的厘清。 刑法中“教唆自杀”需满足特定条件:教唆者主观上具备剥夺生命的故意,并通过语言或行为促使本无自杀意愿者产生死念。 本案中徐某的暴力施虐客观上制造了吴娟的精神崩溃,但需根据其是否明确指使或强迫吴某自杀来决定追责路径。 三是推人坠楼或激怒致失足的“间接故意”重责。 若调查最终认定:徐某施暴行为直接导致吴娟在情绪失控中坠亡(甚至不排除坠楼前有肢体推搡),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明知自己言行可能致人死亡却放任后果”。 特别是其强行拉开正劝阻闺蜜时那句“她不会真的跳”,暴露出其对吴娟的绝望状态存在明确认知!则可能涉嫌间接的故意杀人。 (注:本文基于案发现场关键人员证言及家属举证事实撰写,司法机关调查结论为最终法律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