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太不容易了!”江苏,男子因伤找单位请了病假,可单位有人发现男子请假这天,运动步数竟高达16949步,为此单位专门调了监控,发现男子还可以跑着上班,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很快单位做出决定,以男子拿病假骗取休假为由将其开除,男子不服提起仲裁,终获近12万的补偿,这下单位不平衡了,提起上诉,最后的判决大快人心! 半岛晨报十月二十四日报道了这则男子因伤病请假,最终却遭单位认为其请假病假为由惨遭开除,幸好最后的判决结果,成功帮助男子维权的新闻。 事情发生在二零一九年,陈某因为老家的工资实在太低,便只身来到江苏某工厂打工。 当年二月二十二号这天,陈某正在流水线上工作时,突然把腰给扭伤了,当场就疼的他冷汗直流,不过为了能拿更多的工资,休息片刻后他还是选择咬牙坚持到了下班。 下班后趴在床上休息的陈某仗着自己年轻,想着扛过去就没事了。 不料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发觉腰伤越来越严重,甚至连翻身都很困难,看来这看病的钱是省不下来了。 第二天一大早,陈某请了半天后找到附近的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腰部扭伤,大夫建议他先休息几天,可陈某还是舍不得到手的工资,当天下午又回到了工作岗位。 咬牙坚持了几天后,陈某实在是扛不住了,在二月二十五号这天找到人事请假,为此他详细说明了受伤的过程,并拿出了院方的病假证明。 顺利请假后陈某开始了治疗,很快他就感觉到身体舒服了很多,最终在三月四号开始上班了。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这几天的功夫当然不够痊愈的,特别是他们这种高强度的工作,仅仅两天后他的腰伤就复发了。 趁着周末休息的时候陈某要去检查,诊断结果果然还是“腰肌扭伤”,大夫严肃的表示他的腰伤还没有痊愈,如果继续上班,只会导致伤情越来越严重,到时候要花的钱就更多了。 事已至此陈某只好再次请假,这次的病假也很顺利的批了下来。 半个月后假期结束后,感觉到腰伤差不多康复的陈某在三月十八号再次上岗,不料这才工作了半天又感到不舒服,只得以脚痛为由再次请假。 这下子可把人事负责人搞毛了,这才多久就连续请了三次病假,这是真的身体不舒服,还是没事装病? 见状陈某赶紧将院方开出的“右足疼痛”并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书发给了对方。 人事负责人虽然很头痛,但还是告知陈某:按规定需要将病例证明的原件拿到单位备案。 陈某面露难色,表示病历原件都要留着后面复查时给大夫参考,实在是给不了原件。 事已至此负责人只得再次妥协,让他把假条原件和其他资料带来复印。 陈某多次请假的行为引起了管理人员的注意,有人发现从三月二十五号后,陈某隔三岔五就请病假,这次又拿出了“跟骨骨刺”的诊断证明。 人事负责人自然怀疑对方就是故意“泡病假”,便决定好好查查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这一查不打紧,很快发现了异常,比如在三月十八号陈某以脚痛请假这天,他的运动步数竟高达16949步,这一看就不正常啊。 要知道一个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一天下来都很难走这么多步,更何况还是一个有脚伤的人。 负责人决定继续深挖,很快又发现了问题,十八号当天陈某竟是跑步来到厂区的,这不直接证明了他的脚伤诊断证明就是伪造的嘛! 四月三号单位直接决定将陈某开除,理由就是拿病假骗取休假。 还在养伤的陈某得知被无故开除,更是大呼冤枉,表示真的是受伤了,可单位这边态度十分坚决,没办法为了维权,陈某只得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很快出来了,认定单位违约,需支付陈某118779元的赔偿金。 单位也觉得很冤枉,直接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步数记录和厂区的监控证明。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陈某和单位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案中陈某每次都提交了院方提供的,包括诊断证明,其行为符合正常的病假制度。 反观单位这边,仅用陈某的运动步数和对方跑步进入厂区的录像作为证据,明显缺乏充足依据。 尽管陈某没有提交病例原件,但他后续配合提交了复印件,在制度上也是合理的。 如果单位坚持怀疑病假的真实性问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有关启动医疗期复核或协商解除程序,而不是这样,直接以非直接适用过失性将陈某辞退。 2、判决结果: 审理后认为只凭运动步数和监控证明,和陈某右脚是否正常没有直接联系,且陈某履行了请假义务,行为不构成旷工,单位以此为由将其开除,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单位的诉求。 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判决合理,维持原判。 那么,对此您怎么看?



寂寞网混
吃三碗饭和他有没有嘴没关系
寂寞网混
运动步数和他有没有退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