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矛盾,与丈夫协议离婚,但丈夫拿女儿如何由谁抚养的问题扯皮。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女子主动提出独自抚养女儿,前夫无需支付抚养费。起初,靠着可观的薪水,母女俩生活还算安稳。谁知几年后女子突然失业,找工作屡屡受挫,而女儿的开销却与日俱增。眼看积蓄越来越少,女子硬着头皮找到前夫,希望他能分担一部分抚养费,却被一句“白纸黑字写清楚了”直接回绝。 据悉,李静(化名)与丈夫王磊(化名)结婚多年,生了个女儿,生活还算可以,感情也还不错。 不过,李静所在单位工作突然忙了起来,两人聚少离多,加上丈夫性格暴躁,经常因为琐碎事情吵架,感情越来越紧张。 为了让女儿有个好的成长环境,李静主动提出离婚,而丈夫王磊总是以女儿抚养问题为借口,久拖不决,两人因此也吵了不少。 李静考虑到女儿刚上小学,意识到要尽快结束这段婚姻,遂主动与丈夫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王磊得知不用抚养女儿,这才和李静去领了离婚证,两人的婚姻结束了。 起初,李静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女儿,因工作待遇还不错,基本能够应付女儿的花销,但李静也是很累的。 然而,孩子升入高年级后,各种花费就接踵而至,开支悄然上涨,李静的积蓄勉强可以维持。 2025年下半年,受行业寒冬影响,李静所在部门整体裁撤,拿到了一些经济补偿金,此时她还算镇定,想着凭借工作经验,很快就能重返职场。 然而现实给了沉重一击,李静投出大量简历,但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要么工资低,要么工作时间长。 很快,李静的积蓄也花的七七八八,但工作还没找到,想到了前夫王磊,遂拨通王磊电话,她谨慎提出抚养费的请求,却被王磊直接拒绝:“白纸黑字写得清楚,你要反悔?” 李静多次与王磊协商,但均没有任何结果,意识到协商已无可能。 随后,李静在朋友建议下咨询了律师,了解了一些情况,重燃希望,准备再和前夫谈一谈,不行的话,就提起诉讼。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静能否从前夫王磊处要到女儿的抚养费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静与王磊在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磊据此主张“白纸黑字,应遵守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初步的合理性。 不过,《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子女本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能因父母之间的私下约定而彻底免除。 所以,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固然有效,但其效力不能对抗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当协议约定与子女的合法权益产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将向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倾斜。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李静在签订协议时,在公司的月薪稳定丰厚,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当时其具备相应经济能力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李静后来遭遇“非因本人意愿”的裁员,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持续数月未能找到与原收入相当的工作,导致其抚养能力发生根本性、且其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的下降。 此时,若仍严格恪守原协议,将直接导致小雅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教育受到影响,损害其基本权益。 事实上,小雅从低年级升入高年级,其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必然随之增长,这些开支并非李静主观制造的不必要消费,而是符合当前社会普遍认知的、利于孩子全面发展的合理需求。 原协议签订时是基于小雅当时的消费水平,无法涵盖其成长过程中必然增加的开支。当这些合理需求超出了李静一人当下的承担能力时,即构成了“必要时”的特征。 接下来,李静代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前夫王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但其诉请是否被支持,还需要考虑王磊的经济情况,以判断其是否具备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的能力,而不会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在判决时,会平衡子女的需求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