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16岁男孩和13岁女孩是某中学初三同学,每天放学后,总会一起结伴而行,久而久之,两人情窦初开,确定恋爱关系。很快,两人在空无一人的教室里,第一次偷尝禁果。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关 系。女孩父母发现异常后,果断报了案。男孩被警方逮捕归案,以强 奸 罪立案侦查,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某中学初三学生刘辰(化名)是1994年12月15日出生,而其同学赖小雅(化名)则是1997年5月10日出生,两人认识后,经常会一起放学。 2010年,刘辰和赖小雅第一次相识,,之后渐渐走近,在懵懂的青春期里成了彼此的初恋。那时的他们不会想到,这段单纯的感情会把他们推向法律的旋涡。 秋季开学后,刘辰和赖小雅的感情日益亲密。周末时,他们会相约去县城的书店看书,偶尔也会偷偷牵手逛街。 刘辰知道赖小雅比自己小两岁多,但具体年龄并不太清楚,直到2011年春节前后,赖小雅无意中提起自己还要过几个月才满14周岁。 2011年2月到4月初,这对少男少女在几次单独相处中,出于好奇和冲动,发生了亲 密关系。 刘辰自始知道赖小雅未满14岁,但觉得两人是男女朋友,应该没问题。 4月中旬,赖小雅的母亲在整理女儿房间时发现了异常,再三追问下,赖小雅哭诉了实情。震惊的父母立即报警。 4月20日,刘辰因涉嫌强 奸 罪被逮捕。 随后,检察院以强 奸 罪对刘辰提起公诉。 庭审时,刘辰辩护律师提出了几点关键意见,其一,刘辰作案时刚满16周岁两个月,属于未成年人; 其二,双方是恋爱关系,发生关 系出于自愿; 其三,刘辰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诚恳;作为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辰确实知道赖小雅未满14周岁,两人是同学关系,确属早恋情侣。 同时,两人在发生关 系时没有强迫行为,而刘辰刚满16周岁,与赖小雅的年龄差距不到3岁。 案发后刘辰深刻悔罪,其父母多次向赖小雅家庭道歉并积极赔偿。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 法院指出,该条款确立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绝对、特殊的保护原则,其立法本意在于,考虑到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均有限,无法真正理解男女关系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法律推定其不具备作出有效性同意的能力。 换言之,即使幼女在行为当时表示“同意”,该同意在法律上亦属无效。 本案中,被害人赖小雅出生于1997年5月10日,其与被告人刘辰在2011年2月至4月期间多次发生关系时,确系未满十四周岁。 而被告人刘辰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其在与被害人赖小雅发生关 系前,已明确知晓赖某某未满十四周岁。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辰在主观上具备“明知”被害人赖小雅年龄情况,客观上实施了与赖小雅发生亲 密行为,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强 奸 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而被告人刘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双方自愿”的辩解,在本案涉及特殊保护对象的语境下,不能成为否定犯罪成立的抗辩事由。 不过,《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刘辰犯罪时才16周岁,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易受情感冲动支配,且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教育改造空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参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于青少年之间在正常交往过程中因懵懂无知发生的越界行为,在刑事干预上应保持必要的克制与审慎。 本案中,刘辰与被害人赖小雅系早 恋关系,其行为动机更多源于青春期情感冲动与好奇,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那些使用强制手段或利诱欺骗方式进行犯罪的成年犯罪分子相比,存在本质区别。 而且,刘辰刚满十六周岁,赖小雅已满十三周岁,双方年龄差距不足三岁,属于“年龄相当”的范畴,符合可予从宽处理的情形。 另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辰到案后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稳定一致,不存在翻供情形,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基于本案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年龄相当、行为自愿等背景,法院进一步认为刘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加上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刘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