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一男子某金行花6.4万余元买了一条125g足金手链,作为送给妻子的礼物。因近期黄 金价格上涨,男子打算将金手链转手。不料,回收店剪开金手链瞬间,里面哗哗地流出了沙子,把男子惊呆了。男子立即带着所有购买凭证返回金行讨要说法,金行却质疑:“剪坏了,说不清是谁的。”事后,回收店仔细检查时,发现在链节内侧找到了“瑞丰足金999”的清晰刻印。令人心寒的是,店员曾在警方调解时同意赔偿,随后却全盘否认。无奈之下,男子向市监局进行了投诉。 据悉,2023年9月,王明华(化名)在本地瑞丰金行(化名)购买了一条足金手链,作为送给妻子的礼物,手链总重125.05克,购买金额为64775.9元。 交易过程中,金行出具了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并明确标注商品为“足金999”。王明华夫妇对手链十分珍视,其妻持续佩戴近两年,未发现异常。 2025年6月7日,王明华因家庭需求决定将手链出售,遂前往一家黄金回收店铺。回收师傅在验货过程中,按流程剪开手链截面,发现内部填充大量灰色沙状物质。 王明华当场震惊,立即联系瑞丰金行要求解释。金行工作人员最初以“手链已剪断,无法确认是否为本店售出产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尽管王明华出示了购买凭证,金行仍坚持“无法识别”的立场,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为证明手链来源,王明华在黄金回收行业人士的协助下,对手链进行全面检查,最终在链条连接处发现刻有“瑞丰足金999”字样的钢印。 该标记与金行销售标识完全一致,成为指认商品来源的核心证据。 王明华再次向瑞丰金行提出质疑,但金行未对钢印真实性提出异议,却仍拒绝承认责任。 6月7日当天,王明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据王明华回忆,调解过程中瑞丰金行店员曾口头承诺赔偿同等克重的黄金,但未签署书面协 数日后,金行推翻此前承诺,称店员“非一线员工,无权代表公司”。随后,金行通过中间人提出“赔偿一条新手链+5000元律师费+红包”的解决方案,但未明确具体实施方式。 王明华暂未接受该方案,金行却再次单方面中止协商。 无奈,王明华向市监局投诉。 目前,市监局已依法立案,并对涉事金行展开调查,案件仍在处理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手链被剪断后,金行是否还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瑞丰金行以“手链已被剪断,无法识别是否为当初售出产品”为由,初步拒绝了王明华先生的索赔要求。 不过,王明华先生持有购买时的发票、收据等凭证,这些文件与所购手链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初步证明了其与瑞丰金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王先生支付价款,金行交付手链,合同已履行完毕。在此前提下,除非商家有确凿证据证明王先生进行了“调包”,否则应认定该剪断的手链即为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此外,剪断手链是黄金回收交易中的必要验货步骤,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查验商品的内在成分,而非恶意破坏。 王先生为了实现其“出售”这一对商品的处分权,并确认商品的真实价值,采取行业惯例进行检验,该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因行使权利的必要行为,而剥夺其主张权利的机会。反之,如果不剪开,瑕疵永远无法发现,消费者的权益将永久被侵害。 而且,手链上发现的“瑞丰足金999”钢印,是极其有力的补强证据,。该标记是金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主动打上的,具有极强的专属性和指向性,几乎可以断定该物品出自瑞丰金行。在 所以,此证据面前,商家“无法识别”的辩解已难以自圆其说。 2、金行涉嫌欺诈消费,王先生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而金行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一旦查实王先生的指控属实,则金行将掺沙的金手链作为“足金”销售,是典型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隐瞒了商品的重大瑕疵,诱使王先生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这属于欺诈消费。 王先生购买手链花费64775.9元,其有权要求返还该款项,并额外主张三倍价款的赔偿金,即194327.7元,合计超过25万元。 此外,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金行涉嫌掺假的行为,市监局依法可以调查处罚。 本案中,王先生已经投诉,市监局视情节轻重,依法可以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