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在某出租屋与失 足 女进行包夜交易,凌晨时分,男子还不满足,再次

洋仔说法 2025-10-28 19:38:49

江苏苏州,一男子在某出租屋与失 足 女进行包夜交易,凌晨时分,男子还不满足,再次提出要与女子发生关 系,女子觉得太累且不划算,予以拒绝。不料,男子认为自己付了钱包夜,对方就得配合,两人发生激烈争执,盛怒之下,男子冲进厨房抓起菜刀,在女子脖颈处狠狠划下。见女子仍在挣扎,男子又用双手大力扼 住其颈部,直至对方停止呼吸。事后,男子潜逃20年,辗转多地隐姓埋名。后来,男子在广西因强 奸未遂被判刑,在服刑期间,警方通过DNA比对,发现男子系前案嫌疑人。在刑满释放后,检察院又对男子前案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04年12月12日晚上8点多,天色早已漆黑,李强(化名)裹着厚厚的棉衣,匆匆走进了一栋简陋的出租楼。   李强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平时在工地干活,生活拮据。那天晚上,他按照事先的约定,来找一位叫王芳(化名)的女子“包夜 嫖 宿”。   王芳租住在二楼的一个小房间里,靠做些零工和偶尔的非法交易维持生计。   两人此前通过熟人介绍认识,这次李强付了钱,打算在这里过夜,两人顺其自然完成了一次交易。   凌晨时分,李强觉得既然是包夜,对方就得配合,遂再次提出发生关 系,但王芳拒绝了,理由是身体感觉有点累,而且李强给的钱有点亏。   李强一下子火了,他觉得钱都付了,凭什么被拒绝?   争吵中,李强情绪失控,抓起屋里的一把菜刀,朝着王芳的脖子割 划过去。   王芳挣扎着,指甲无意中抓伤了李强,留下了一点皮肤组织。   但李强没有停手,他又用双手勒住王芳的脖子,直到她不再动弹。   事后,李强慌慌张张地清理了现场,逃之夭夭。   第二天,房东发现王芳没出门,敲门没人应,推门进去后吓得魂飞魄散。   警方很快赶到现场,法医鉴定显示,王芳是因颈 部遭受扼 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 亡。她的右环指指甲里,还留着一点类似皮肤的组织,可能是凶手的。   2004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由于技术限制和线索不足,案子一直没破。   李强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   李强作案后,连夜逃出苏州,他先坐大巴到了广东,后来又辗转去了广西。一路上,他改名换姓,打零工度日,生怕被找到。   在潜逃期间,李强没少惹事。   2022年,李强在广西因为试图强 奸一名女子未遂,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服刑期间,他以为只要熬过去就能重获自由,却不知道天网正在慢慢收紧。   2022年4月12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比DNA,发现王芳指甲里的皮肤组织和李强的基因型完全一致。   警方锁定目标后,耐心等待时机,李强在广西服刑期满,刚走出监狱大门,就被守候多时的警察抓获。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强再次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李强的故意杀害王芳的行为为何没有过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李强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因此,针对这个罪名,普通的追诉时效是20年。从2004年案发到2023年审判,时间确实已经接近20年,看似处于临界点。   不过,《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李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2004年12月13日即案发第二天,就正式对王芳被杀案立案侦查,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追诉程序已经启动。   李强在作案后,迅速逃离苏州,辗转广东、广西等地,隐姓埋名,这一行为明确属于“在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   所以,李强的犯罪行为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   2、法院为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李强因嫖 资纠纷即残忍杀害王芳,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无疑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符合判处死刑的前提条件。   不过,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这构成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   虽然坦白并非法定必须从轻的情节,但对本案的核心定案证据是DNA鉴定,但案件发生于2004年,部分其他证据可能因年代久远而有所缺失。   李强稳定的有罪供述,与DNA证据相互印证,强化了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对追责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   法院在量刑时,可以据此认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从而酌情考虑不适用立即执行,并无明细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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