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个宝妈带着孩子走进了一家烘焙店,孩子看着琳琅满目的蛋糕兴奋不已,踮起脚尖

洋仔说法 2025-10-29 19:21:07

江西,一个宝妈带着孩子走进了一家烘焙店,孩子看着琳琅满目的蛋糕兴奋不已,踮起脚尖,用小手触摸蛋糕。店员见状,快步上前,语气平和地提醒:“小朋友,蛋糕不能用手摸哦。”这句话瞬间点燃了宝妈的怒火,她一把拉过孩子,对店员厉声斥责:“你吼什么吼?吓到我孩子了!碰一下能怎么样?”不等店员解释,她便怒气冲冲地拉着哭泣的孩子离开了店铺。 然而,风波并未平息。离店仅五分钟后,仍在气头上的宝妈在短视频平台上连续发布了几条视频,声称孩子吃了蛋糕肚子疼,强烈呼吁网友“避雷”。店家调取监控证明,准备维权,而宝妈删除了视频。   据悉,近日,王女士(化名)带着她几岁的儿子小明(化名),走进了某商业街的蛋糕店。店内窗明几净,各式精致的蛋糕在暖色灯光下显得格外诱人。   小明一进店,就被柜台里一个小蛋糕深深吸引。   孩子天性使然,小明踮起脚尖,伸出小手,隔着玻璃柜指向那个蛋糕,兴奋地对妈妈说:“妈妈,我要这个!”由于靠得太近,他的手指无意中触碰到了冰凉的玻璃柜表面。   就在这时,正在附近整理货架的店员小张(化名)注意到了这一幕。   出于职业习惯和对食品卫生的负责,小张快步走上前来。她保持着基本的职业微笑,用自认为平和的语气对小明说:“小朋友,蛋糕不能用手摸哦,不卫生的。你要的话,我拿袋子给你装。”   然而,听在王女士耳中,却变了味道。   王女士当即告诉小明:“拿吧,你自己吃的就可以拿,把手拿进去拿。”   你一言我一语,王女士可能觉得店员的话语中带着指责,或者认为店员的态度惊吓到了自己的孩子。   王女士情绪瞬间被点燃,她立刻将小明护在身后,声音提高了八度,对着店员小张说道:“你什么态度?你这是在吼我孩子吗?他这么小,懂什么?不就是碰了一下吗?你们店就这么对待顾客的?”   店员小张显然被这突如其来的指责弄懵了,试图解释:“女士,您别误会,我只是提醒一下,为了食品安全…”   但王女士并未给她说话的机会,她拉着眼眶有些发红的小明,怒气冲冲地离开了蛋糕店。   事件如果到此为止,或许只是一次不愉快的购物经历。然而,事情在王女士离开蛋糕店大约五分钟后,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王女士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气。她拿出手机,登录了某热门平台,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连续发布了多条视频。   在这些视频中,她情绪激动地描述了刚才在蛋糕店的遭遇,但叙述的“事实”与监控记录出现了关键性的偏差:   她声称在离开店铺后,孩子因“吃了之前在该店购买的蛋糕”,出现了“肚子疼”等不适症状。   她明确呼吁她的粉丝和看到视频的网友“避雷这家店”,“千万不要去消费”。   很快这些视频迅速吸引了大量网友围观、评论和转发,蛋糕店被引起热议。   蛋糕店为了证明自己,立刻调取了监控视频并公开。此外,还收集了证据,准备维权。   目前,王女士已经将视频删除。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王女士指控的核心是“孩子吃坏肚子”。   然而,客观事实是,从离开店铺到发布视频仅隔五分钟,在生理上几乎无法完成“食用-消化-出现不适”的过程,该指控本身即违背常理。   视频中,孩子并未当场食用蛋糕,这使得“因食用该店蛋糕导致腹痛”的指控失去了事实基础。   即便王女士的孩子吃了蛋糕,但若查实其孩子并没有因吃了蛋糕身体不适,则其视频的指控就涉嫌诽谤,直接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商家的评价。   视频发布后,引发了一些网友对店家的指责,“避雷”的号召直接目的在于阻止潜在客户消费,必然对店铺的客流和营业额造成实质性或潜在的损失。   店家为澄清事实、固定证据、准备诉讼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如公证费、律师咨询费等,都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而店家社会评价的降低与经营受损,并非由之前的店内口角引起,而是直接由王女士在网络上发布的不实视频所触发。   此外,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指控性视频可能造成的后果。   一旦查实,王女士发布视频不真实,则说明其主观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甚至具有直接的故意。   不过,王女士可能会以其作为消费者的“监督权”进行抗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女士如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则其发布视频系以损害对方名誉为目的,已经不是行使监督权,而是典型的权利滥用和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王女士的行为涉嫌对蛋糕店名誉权的侵害,蛋糕店依法可以要求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视频、以公开方式进行道歉、赔偿店家因此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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