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邵通,一25岁女子替父母去参加表亲家的丧宴,与姑姑并肩坐在借来的院坝里,身后有一堵三米高的围墙,头顶的防雨篷布却因铺设太平,开始兜住越积越重的雨水。很快,雨水漫过篷布承重极限,“轰隆”一声巨响,整面围墙朝着宴席人群轰然倒塌,女子和姑姑当场被埋,连同另外四位乡亲不幸离世。事后,表亲家拿出了8万元赔偿款,相关单位拿出6.6万元赔偿款,其他五家都接受了赔偿方案,同意立马火化安葬。但是,女子的父母不接受,希望公布事件原因。 据悉,2024年,吕珂宇(化名)从大学毕业后,她选择留在家中,心无旁骛地备考公务员和研究生,,在家人和邻居眼中,她懂事、上进,是家里的希望。 2025年9月,同村村民刘德奎(化名)家,遭遇了丧亲之痛,刘德奎的父亲不幸离世。按照当地风俗,出殡前一日,需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吊唁,俗称“烧纸”挂礼。 刘德奎与吕珂宇的父亲有表亲关系,因此他特意上门邀请了吕家亲友。 9月10日下午,母亲陈丽华(化名)和父亲因事均在异地忙碌,无法亲自前往。于是,吕珂宇便代表家人,独自前往刘家吊唁。 下午5点48分,吕珂宇路上遇到了姑妈吕国琼(化名)和姑父余泽顺(化名),三人便结伴而行,走向刘家。 吕国琼是刘家的亲戚,她早在5天前就收到了邀请。 为了接待前来吊唁的众多宾客,刘德奎家借用了隔壁邻居家的院坝来摆设酒席,院坝紧邻着一堵墙。 当时,酒席以三桌为一组横向排列开来。傍晚时分,第二轮宴席开始。吕珂宇、吕国琼和余泽顺被安排坐在了紧邻那堵高墙的一张桌子旁。 为了遮阳挡雨,主家在院坝上方搭建了篷布,其中一块篷布的一端,系在旁边一栋三层楼房的一楼位置,另一端则挂在了缠绕葡萄藤的铁丝上。 那块篷布铺得基本上是平的,没有留出足够的排水坡度。 傍晚6点半左右,天色骤变,雨势突然加大,豆大的雨点噼里啪啦地砸在篷布上,雨水在平坦的篷布上迅速积聚,越兜越多。 没想到,篷布因积水而变得异常沉重,其拉力很可能通过系挂的铁丝,传导至与之相连的围墙顶部。 突然,“轰隆”一声闷响,围墙倒了,毫无预兆地向着正在吃饭的人群轰然倾覆,而吕珂宇恰好在里面。 余泽顺因坐在对面与死神擦肩而过,只受了些皮外伤,参与到抢救被埋压的人。 经过奋力抢救,包括吕珂宇在内的6人因伤势过重,当场不幸身亡。 远在广州的陈丽华(化名)以及外地丈夫听闻噩耗后,先后赶回。 随后,相关部门组织了多次赔偿协商会议,有三个部门分别出资1万元、3万元、2.6万元,丧事主办方刘家赔偿8万元,总计14.6万元,条件是家属需立即同意将遗体火化安葬。 其余5户遇难者家庭在悲痛中接受了这一方案,陆续处理了亲人的后事。 然而,陈丽华却始终无法签字同意,希望弄清楚女儿的真正死因。 如今,吕珂宇的遗体依然静静地躺在殡仪馆内,相关部门仍在调查事故原因。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人如何评价呢? 1、丧事主办人刘家是本次丧事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对前来参加活动的亲友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家办丧事邀请亲友吊唁,属于典型的群众性活动,他负有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见和防范的义务。 刘家将宴席设置在高达三米且无转角加固的围墙之下,在事发现场,刘家临时搭建篷布铺得基本上是平的,没有留出足够的排水坡度,且在已知气象台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如及时疏导积水、加固篷布等,继而导致围墙倒塌,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刘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邻居将其院坝及毗邻的围墙出借给刘德奎使用,因围墙倒塌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居作为场地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其对自身所有的围墙负有维护管理,确保其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如果围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年久失修,出借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丧事主办人刘家及场地出借邻居均被认定存在过错,则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3、如果经调查发现,当地主管部门在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对集体性活动的安全提示与监管等方面存在疏忽或失职,则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的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