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婚后好多年没有怀上孩子,和丈夫去医院做了试 管 婴 儿手术,生了一个儿子,还冷冻了两个胚 胎。不料,丈夫突发意外离世,女子想医院提出用冷冻胚 胎再次做试 管 婴 儿手术,但遭到院方拒绝,理由是:缺少丈夫的当场签字,手术便无法进行,况且不能让孩子一出生就面对一个单 亲家庭。女子没有放弃,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双双驳回女子诉请。女子不服,继续申诉,终迎来再审改判。 据悉,李静(化名)与丈夫张磊(化名)结婚多年,却迟迟未能迎来期待中的孩子。经过多家医院的详细检查与多次尝试,最终确诊李静的身体状况需要做试 管婴 儿手术。 2017年初,李静夫妇慎重选择并来到了本市一家具备资质的生 殖医学中心。在这里,他们接受了全面的身体检查,签署了一系列名为《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这些文件均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接下来,两人接受了手术,经历漫长过程,最终,医院成功培育了多个可用胚胎。 经过身体调理和评估,医生为李静植入了一枚优质胚 胎。 幸运的是,这次移植获得了成功。经过十月怀胎,2018年,李静顺利生下了一个健康的男婴。 按照当初的约定,剩余的几枚胚 胎被冷冻保存在医院的液氮罐中,他们支付了续存费用,心里想着,或许将来,可以再生个孩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2020年9月,张磊因突发剧烈头痛被紧急送医,尽管医生全力抢救,但病情发展迅猛,不幸离世。 在无尽的悲伤中,处理完丈夫的后事,李静看着年幼的儿子,想起了医院里还保存着的冷冻胚 胎。 一个念头在李静心中产生,她要完成和丈夫未竟的愿望,通过胚 胎移植,生下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她希望这也能给予双方年事已高的父母一些精神上的慰藉。 带着这份决心,李静再次来到了那家曾经帮助她迎来第一个孩子的医院。 她向医生说明情况,表达了希望植入剩余胚 胎的强烈意愿。 然而,医院的回应却让她始料未及,医院方面在经过内部讨论,正式拒绝了李静的请求,理由是: 一方面,医院制定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知情同意书》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现在一方缺席,医院无法单独为李静实施手术,否则就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另一方面,医院担忧,让孩子在一个“预设”的单 亲家庭中出生和成长,从一出生就缺少父亲的陪伴,可能对其心理、性格发育产生不利影响。 协商无果后,李静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医院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辅助生 殖技术服务合同,为她实施胚 胎移植手术。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李静夫妇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遂判决驳回。 李静不服,继续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再审法院指出,李静夫妇在治疗初期已共同签署了一系列知情同意书,这些文件构成了一个一揽子式的概括授权,表明他们共同请求医院采用辅 助 生 殖技术帮助他们孕育后代。 在成功生育第一胎后,李静夫妇并未放弃剩余的冷冻胚 胎,而是持续向医院缴纳保存费用,这一行为表明他们保留了在未来使用这些胚 胎再次生育的意愿。 基于以上事实,再审法院认为,合同的目的并非仅限于生育一个孩子,而是涵盖了对通过该技术周期所获得的全部胚 胎的处置和利用。 丈夫张磊的突然离世,这一不可归责于李静的原因,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意外障碍,但并未改变双方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生育意愿”这一核心基础。 因此,李静夫妇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首胎的成功生育而彻底终结,对于剩余胚 胎的移植履行,合同基础依然存在。 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就本案而言,张磊生前共同签署初始文件、持续缴费保存胚 胎等系列行为已构成了对使用冷冻胚胎的概括性同意。 在此情况下,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李静实施胚 胎移植,并不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质要求。 此外,妇女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丧 偶”亦不等于“单身”,而李静的公婆承诺将协助抚养孩子,这意味着孩子将在充满爱的家族关怀中成长,而非孤立的单亲环境。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静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