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和男友在多年前谈婚论嫁时,约定购置100克黄 金作为结婚彩礼,当时金价每克不到600元,合计6万元,但男友认为金价会跌,坚持要再等等。没想到金价一路飙升,突破600元时,女子主动让步,提议按照六万预算,买90多克也行。不料,男友总说“再等等,会降的”。结果,金价后来突破900元大关,这时双方家长已定好婚期,可当初的承诺需要近十万元才能兑现,两人感情也出现了问题。 据悉,糖糖是一位年轻女生,对黄 金饰品有着一份特别的喜爱。 2022年底,她与男友李明(化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共同目标开始交往。感情稳定后,双方自然谈及婚嫁事宜。 在一次家庭聚会后,糖糖与李明就“五金”一事进行了具体协商。当时,金 价正处于一个相对平稳的区间,国内品牌金店的零售价每克在550元至580元人民币之间浮动。 基于对当时市场行情的共同认知,双方达成了一项口头约定:由李明出资,为糖糖购置总重为100克的黄金饰品作为结婚五金。按照当时约580元/克的金价计算,这项购置计划的预算大致在6万元左右。 这个数额,在双方看来,是合理且可接受的,它既符合糖糖对“五金”的期待,也未超出李明当时的经济承受能力。 然而,就在这个关键节点上,两人的风险偏好初现分歧。李明作为一名从事技术工作的男性,对金融市场抱有天然的谨慎。 李明认为,当时的金价虽已从高位回落,但仍有下行空间,现在购入并非最佳时机,主张“再等等看”。糖 糖虽然希望早日拥有心仪的饰品,但出于对未婚夫的信任与对未来生活的考量,她同意了暂缓购买的决定。她相信,这只是时间问题,100克的承诺不会改变。 令所有人始料未及的是,从2023年开始,黄 金价格开启了一轮波澜壮阔的上涨行情。 起初,糖糖和李明还抱着观望的态度。但当金价突破每克600元的心理关口时,糖糖开始感到不安。 糖糖主动向李明提出:“预算还是按当初想的6万块,如果买不够100克,90多克我也能接受,咱们先把东西买回来吧。” 然而,李明依然坚持认为金价存在泡沫,迟早会回落,劝说糖糖继续等待。他反复强调“现在买太亏了”、“再等等能省不少钱”。 在糖糖的感受里,她开始觉得,李明对于兑现承诺这件事“丝毫不上心”。她的一次次催促,换来的都是拖延,这让她感觉自己对婚姻的期待和重视。 在此期间,两人为此发生过数次不愉快的争执。 时间来到2025年端午节前后,国内金 价已飙升至每克900多元的历史高位。 此时,双方家长已经正式会面,并共同敲定了婚礼的日期,请柬的印制和发放也提上了日程。 而当初预算6万元足以购买的100克黄金,现在仅金料成本就高达9万多元,加上工费,总价轻松突破10万元,购置成本几乎翻倍。 李明面对翻倍的支出,显得极为犹豫甚至抗拒,而糖糖对此男友的表现非常失望。 婚礼在即,两人却因这笔“黄金旧账”陷入了冷战,婚事也随之搁浅,陷入了僵局。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糖糖与男友口头约定购置100克黄金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明承诺出资购买100g黄金给糖糖,本质上属于赠与法律关系,但这是基于两人要结婚的目的而去,即以两人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可见,该赠与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只有在两人双方正式结婚时,李明的赠与义务才正式生效,糖糖也才真正获得要求其履行交付黄金的权利。 2、李明因金价上涨而拒绝按原约定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严格来说,在金价上涨后李明表示拒绝按原计划购买,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约。 也就是说,糖糖很难直接依据违约来要求李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糖糖的要求男友履行购买黄金的承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到本案,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若糖糖能证明她基于对此承诺的信赖,为筹备婚姻投入了精力、物力,如已通知亲友、预定婚宴等,而李明仅因金价上涨就断然拒绝任何形式的履行,其行为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不过,结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预,在李明拒绝结婚的情况下,要求其继续购买则已失去基础,糖糖的要求也无法获得支持,只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