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不再是谁死谁有理!”北京,男子因为喝酒,就委托父亲开车送岳父岳母去机场,不料刚出小区门口,因没有注意到直行的车辆导致两车相撞,父亲和对方司机因为责任问题吵了起来,几分钟后父亲突然捂着胸口倒了下去,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将司机和车内同乘人员及保险都告了,要求赔偿70余万。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 法治进行时十一月三号报道了这则两车刮蹭后引发争执,其中56岁男性驾驶员当场猝死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时间来到二四年的六月十八号,因为小王的儿子过周岁生日,岳父岳母专程从外地赶来,给自己的外孙庆生。 宝宝的周岁宴办的温馨又隆重,一家人其乐融融,觥筹交错间小王一高兴就多喝了几杯。 因为岳父母是当天晚上6点的航班,怕堵车耽误行程,下午两点多的时候岳父母就准备出发了,因为小王喝多了,就由他的父亲开车送亲家一行。 就在机动车刚驶出小区时,因为和亲家聊天,一不留神和一辆直行的车辆发生了轻微刮蹭。 王父一下子就急了,开门就下去和对方车主争执了起来。 就在双方吵得面红耳赤时,王父突然捂着胸口倒了下去。 这一幕吓坏了对方车主,在查看王父是真的身体不适后,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车上的岳父岳母也赶紧下来帮忙。 尽管送医及时,但王父还是因为心源性猝死,当天都没有熬过去,永远的闭上了眼睛。 本来是场热热闹闹的生日宴,就因为一次不起眼的事故,最终导致王父不幸离世,令人唏嘘。 事情发生后,不仅小王濒临崩溃,如果当时没有喝酒,也许这一切就不会发生;她的妻子也是十分后悔,毕竟公公是送自己的父母去机场,这才发生的意外,要是当时打个车就好了。 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小王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才慢慢从失去父亲的悲伤中走出来,随后在二五年的一月,将对方司机和车内的同乘人员及保险公司都给告了,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合计70余万。 庭审当天,包括司机在内的4名被告大呼冤枉,他们一口咬定王父的离世是自身心脏疾病突发导致的,而且当时他们也是正常直行,拥有优先路权,是对方拐弯时撞上来的。 对此原告小王表示,正是因为被告司机的言语刺激,才导致父亲突发不适,和父亲的失亡存在直接联系。 被告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表示王父除了心脏问题,同时还患有直肠癌肝转移症状,身体状况已经很差了,且原告一方拒绝了尸检的提议。 保险方代表也是拒绝赔偿,称王父在事故中根本没有受伤,不在保险理赔的范围。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对方司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前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构成这类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二是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三是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通常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小王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父亲的死亡,和司机的行为存在直接联系。 根据当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时是李父驾车拐弯时,没有礼让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为当时监控没有声音,所以王父下车后,到底是和司机说了什么?用了什么语气吵架,目前还不得而知,需要后续的调查结果才能证实。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还在于双方在下车后虽发生了口角,但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也没有用语十分难听的辱骂行为,双方只是就责任认定问题讨论。 2、如何判定保险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可以认定王父离世的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在这次事故中没有受伤,一般交强险的范围只包括在交通事故直接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因个人情绪激动引发的疾病死亡,这意味着保险不用承担责任。 3、判决结果: 审理后认为被告司机在剐蹭后,只是正常讨论事故的责任问题,不存在故意激化矛盾或明知对方身体不适,仍选择故意刺激的行为,普通的正常争论和“猝死”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求。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评论区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