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一23岁男子在西安读大学,为了参加好友婚礼,专门请假回老家。夜晚十点,男子在婚宴场地旁的乡村小路边解手。不料,男子脚下不慎一滑,瞬间坠入水坝。尽管公安消防迅速赶到搜救,男子还是不幸离世。事后,家属发现,现场仅有的几块“严禁下河垂钓、游泳”警示牌,危险坝岸竟无任何防护栏。家属找相关单位讨要说法,然而,交通局说路已移交,设计本无护栏;水务局否认归其管理,即便警示牌上印着其名;街道办则让找其他部门。 据悉,张某某是00后,在西安某大学读大四。 2025年10月下旬,张某某收到一位好友的婚礼邀请,婚礼地点在老家,尽管学业繁忙,张某某还是毫不犹豫地请了假,与两名同学结伴回乡。 10月28日早晨,张某某和同学抵达村里,婚礼在村中一处民宅举办,张某某和朋友们帮忙布置场地、接待客人。 傍晚时分,宾客们陆续散去,张某某和几名同学留在现场帮忙收拾。 晚上10点左右,天色已黑,乡村道路没有路灯,张某某有些内急,走到主家门口的乡村路边解小手。 这条路比较窄,路边紧邻一个深水坝,水坝是多年前山体滑坡形成的堰塞湖,常年积水,水深坡陡。 当晚,张某某在路边站立时,不慎脚下一滑,坠入水坝中,由于水流较急,很快被淹没。 一名参加婚宴的村民听到动静后赶来,立即报警求助。 晚上10点10分左右,张某某的家人接到紧急电话,称他掉进水坝,生死未卜。 家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只见公安、消防和救援人员正组织打捞,村民们也自发加入搜寻。 大约晚上11点多,张某某被打捞上岸,但已不幸离世。 事发后,张某某的家人对现场进行了仔细查看,发现婚礼主家位于村里的一条乡村路旁,门口直接面向水坝,中间仅有一条狭窄的小路分隔。 家属提供的图片显示,路边竖立着多个警示牌,包括“某某防汛责任人公示牌”和“严禁下河垂钓、游泳”等字样。 更气人的是,水坝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家属认为,婚礼主家选择在这样一个临崖临河的地点举办活动,本身就有疏忽;而相关部门如水务局、交通局和街道办,未能安装基本防护设施,也存在失察之责。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事故正在处理中。 与此同时,张某某的家属开始追问责任归属,却遭遇了相关单位的推诿,始终无法知道该向谁主张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事发路段的公共道路与水域的管理部门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防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本案中,街道办具体负责道路养护工作,作为事发道路的直接管理人,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其义务并非仅限于设置警示牌,而应采取与危险程度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涉案道路临水、坡陡、水深,危险系数高,仅靠白天才能看清的警示牌远不足以防范风险,设置防护栏是更直接有效的措施。 所以,街道办可能被认定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县交通局,其所谓以“按图施工”的理由并不充分,涉案道路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在设计一条紧邻深水坝的乡村道路时,未将防护栏纳入设计范围,这本身就可能存在设计缺陷。 交通局作为专业建设单位,对此负有责任,即使道路已移交,其设计阶段的过错仍是导致危险存在的源头之一,难以完全免责。 对于县水务局,涉案地点既然设立了带有责任人信息的公示牌,就在向社会公示其对该水域负有一定的管理或监管职责,即使其不是直接管理人,作为专业水务部门,对辖区内危险水域负有安全监管和督促整治的职责,亦可能因此要承担部分责任。 2、婚礼主家作为活动组织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婚礼主家作为本次婚宴的组织者,对受邀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义务,其有责任预见在夜晚、宾客可能饮酒的情况下,场地周边的环境风险,选择在危险水域旁办宴,却未设置临时照明、派员提醒或设置简易围挡,属于未能尽到组织者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主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在黑暗环境下靠近水边的危险性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选择在危险地点解手的行为,确实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