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59岁身材娇小的女子锻炼完,在返回途中遇到大型没有牵狗绳的黑色贵宾犬朝自己跑来。女子躲避时不慎摔倒,造成九级伤残。狗主人3次陪同女子就医并垫付部分医药费,但30万的治疗费女子无法承受,双方协商未果起诉索赔。一审判决狗主人承担60%责任,赔偿17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了! 59岁的朱女士很注重养生,每天的锻炼都必不可少。酒店附近的草坪边人少又安静,是锻炼身体的好地方,也是朱女士选择锻炼的首选地。 有次朱女士锻炼完准备离开的时候,抬头看到一条黑色贵宾犬朝着自己跑了过来。 这条黑色贵宾犬体型偏大,大概有30多斤重的样子,贵宾犬站起来有朱女士半身高。身材娇小的朱女士很害怕这样的大型犬只,下意识的就开始躲闪。 因心里害怕,一个不留神就摔倒了。朱女士大叫的声音引来了附近的另一位女士,这人正是贵宾犬的主人王某某。 王某某走近后,叫住贵宾犬。朱女士才知道原来狗是有主人的,于是赶紧跟王某某控诉贵宾犬朝着自己跑过来这件事。 朱女士一边控诉一边尝试着自己起来,但是一动就很痛。王某某见状赶紧将朱女士送医救治,经医生的诊断后得知,朱女士腰椎骨折。 造成朱女士摔倒骨折的,正是王某某饲养的贵宾犬,所以王某某有推脱不掉的责任。 王某某也从未想过要推脱责任,朱女士3次就医的时候,王某某都陪同着,而且都有垫付部分的医疗费。而且王某某还表示肯定会承担责任,让朱女士放心。 朱女士也不是故意要讹王某某赔偿,但是朱女士的伤情经过鉴定为九级伤残,伤得不轻,肯定要花不少钱。 经过治疗后,朱女士总共花费30多万的治疗费用。既然王某某说过要承担责任,那么这笔赔偿就应该由王某某负责。 但是王某某听到高额的治疗费用后,觉得朱女士摔倒造成的骨折,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家的狗给扑倒导致的摔倒,所以不愿意赔偿。 朱女士本来从未担心赔偿的事,认为王某某肯定会承担责任的,但是王某某突然转变的态度却让朱女士措手不及。 朱女士尽量跟王某某沟通协商赔偿的事情,但是均未果,朱女士只能将王某某告上法庭索赔。 朱女士在锻炼时遇到身长80厘米,重达30斤的黑色贵妇犬,因贵妇犬站起来到达朱女士腰部的位置,对于朱女士来说属于大型犬只。 朱女士下意识躲避的时候摔倒导致骨折,朱女士认为狗主人王某某应该承担起饲养者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女士骨折治疗花费30多万元,扣除掉王某某3次陪同治疗时垫付的钱,还应赔偿剩余的款项,因双方协商未果,所以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室外遛狗时未对犬只拴狗绳,导致贵宾犬在王某某闭目养神时离开其身边朝着朱女士跑去,王某某存在过错。 而朱女士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躲避犬只的时候导致摔倒受伤,朱女士也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王某某声称朱女士摔倒是因为草坪地面湿滑,但未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朱女士应承担40%的责任,王某某应该承担60%的责任,王某某需要赔偿17.37万元。 双方对一审对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王某某二审抗辩表示,在案发当天,王某某是背对着朱女士闭眼在做瑜伽,没有人见证朱女士摔倒的全部过程,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朱女士摔倒是躲避犬只所致。 还表示朱女士已经59岁,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是自己摔倒了。 朱女士则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足够证明自己的摔倒与王某某未牵绳犬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明朱女士存在故意,因此朱女士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朱女士还提供出王某某曾经承诺会承担责任的全部录音,以及报警的凭证等。 王某某认为录音里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是误信朱女士的确是被小狗吓到导致的摔倒,不能拿这样的录音当作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 根据《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佩戴牵引带,且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王某某外出遛狗时并未对犬只佩戴牵引带,也没有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未能够尽到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从事发过程到事后王某某的处理经过、报警记录等,可以认定是王某某饲养的贵宾犬导致朱女士受伤。 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朱女士存在故意,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赔偿朱女士28.6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