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会迟到!”内蒙古包头市,刑满释放人员赵某在摆摊时与张某发生争执。2023年7月6日,张某将三轮车停在赵某的摊位前,赵某要求张某挪车,张某拒绝,于是赵某将张某的三轮车推开,张某抓住赵某的衣领,打了他一拳,赵某未还手,张某又打了赵某两拳,并继续辱骂。当张某试图再次攻击时,赵某抓住张某的拳头,双方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张某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警方认定赵某与张某的行为属于互殴,因张某伤情达到轻伤二级,警方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6月3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赵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审查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张某先动手攻击赵某,攻击行为具有持续性,赵某是在遭受连续击打后进行的反击。检察机关参考了证人证言和伤情鉴定结论,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发生的,目的是制止侵害,保护自身人身权利,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的前科身份不影响对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判断。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决定对赵某不予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