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为获取医生使用药品的数据转卖给医药代表牟利,向该医院信息科人员行贿】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有关医生使用药品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多次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该院负责维护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信息科工程师邹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共计350000元; 并将非法取得的上述数据转卖给多名医药代表牟利。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揭发他人犯罪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3、被告人李某某行贿金额为35万元,数额不大; 4、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5、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同事之间,主观恶意小于一般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6、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再犯的可能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 7、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失;8、缴获的手机和手提电脑与本案无关,不是犯罪工具,应予发还。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或适用缓刑。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以及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后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而被告人李某某直到2017年5月25日后才开始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李某某不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同案人邹某的受贿事实,依法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罪行,不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缴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量刑意见本院已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查扣的手提电脑、手机是被告人李某某用于犯罪联络以及获取赃物的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法院判决】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联想手提电脑1台、IPHONE手机1部,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