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贿赂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修改规则、伪造单据,将52亿国

胡萝卜说法 2025-11-23 19:19:01

安徽,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贿赂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修改规则、伪造单据,将52亿国有资产偷偷变现。107万吨账面库存对应仅16万吨油罐,这场十年骗局靠销毁真实单据、演戏应付库存核查来掩盖,直至2021年才暴露。一审判定赔偿18.8亿,金龙鱼却喊冤上诉,声称是员工个人犯错,与公司无关。 2008年,云南惠嘉盯上了进口棕榈油的暴利生意,可没资金、没渠道的它,转头就找到了手握资源的国有控股企业安徽华文。 一份看似稳赚的合作合同摆在面前,安徽华文爽快答应,却没料到,这竟是一场长达十年的陷阱开端。 最初的合作规矩简单又稳妥:“先款后货”。 云南惠嘉先交5%-10%定金,安徽华文帮忙进口棕榈油,存进双方约定的广州益海(金龙鱼子公司)仓库,等云南惠嘉结清尾款,货才真正归其所有。 彼时的云南惠嘉满口应允,谁都没察觉,它早已埋下违约的种子。 变故很快到来。 云南惠嘉资金链断裂,却舍不得放弃棕榈油生意的利润,负责人张利华想出了歪招——改“先款后货”为“先货后款”,先把油拉去卖掉赚了钱,再补货款。 这个违背生意常识的要求,起初被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直接拒绝,可张利华的糖衣炮弹很快砸了过来。 一张利益网悄然织成:王民、副总经理王小虎收下贿赂,亲手把“先款后货”的安全规则,改成了让安徽华文暴露在风险中的“先货后款”; 业务员韩琦被收买后,成了造假帮凶;就连仓储方广州益海的原总经理柳德刚、员工喻平,也在金钱诱惑下,成了骗局的“守门人”。 接下来的几年里,一场明目张胆的造假大戏轮番上演:张利华私刻广州益海印章,伪造《对账函》; 韩琦拿着假单据糊弄公司财务,让账面库存始终“满仓”;柳德刚、喻平则默许张利华用伪造文件提油,安徽华文来人查库存时,还帮着演戏掩盖无油真相。 2014年7月,所有棕榈油早已被卖空、业务彻底结束,这场骗局却仍在隐秘进行。 更令人震惊的是,安徽华文高层并非蒙在鼓里。 他们早就收到过广州益海寄来的真实库存单,却刻意销毁,还联合云南惠嘉伪造30多份假库存单,硬生生欺骗了上级和审计机构多年。 直到2021年,107万吨账面库存与广州益海仅16万吨的油罐容量形成荒诞反差,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2.45亿(直接损失32.3亿+间接损失20.15亿)的国有资产侵占案,才终于被撕开了口子。 一审判决传来:云南惠嘉与广州益海需共同赔偿安徽华文18.81亿,广州益海被罚100万; 柳德刚因两项罪名获刑19年,王民、韩琦等一众涉案人员也纷纷落网。 可故事并未结束,金龙鱼随即提起上诉,坚称员工个人受贿与公司无关,还直指安徽华文是自导自演,试图将损失转嫁给自己。 如今,二审的大幕尚未拉开,这场横跨十年的骗局背后,到底还有多少隐情?广州益海能否撇清关系?52亿国有资产又能否追回?一切都还等待最终的司法答案。 一、金龙鱼声称“系员工个人犯错,与公司无关,不应被罚”,该主张不能成立 《刑法》第30条、第31条(单位犯罪认定规则):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该罪;若行为体现单位意志或为单位谋取利益,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本事件,广州益海员工柳德刚、喻平,是利用职务便利帮云南惠嘉受贿、伪造货权文件,直接关联公司仓储业务,还导致52亿国有资产损失,且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按法律规定,此类职务行为引发的责任不能仅归责个人,金龙鱼主张不成立。 二、金龙鱼认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恶意串通讹诈自己”,但因自身员工存在收受贿赂、伪造货权转让文件等行为,且其提交的串通讹诈相关证据不足,该主张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需满足“双方明知损害他人利益+故意合谋实施”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由主张方(金龙鱼)承担。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主张“恶意串通”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极高证明标准,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非单一猜测或间接证据。 本事件,金龙鱼没拿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串通的关键证据(如私下协议、利益分成),未达法定证明标准;且其自身员工已查实违法,是损失重要原因,因此该主张难获司法支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江苏经济报,202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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