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50岁女老师向同居11年的男友提出分手。其男友听后,要求其在野外与自己

律安说法 2025-11-27 22:33:44

广东汕尾,50岁女老师向同居11年的男友提出分手。其男友听后,要求其在野外与自己发生关系才可以,而因其拒绝,其男友竟然用随身携带的斧头直接将其残忍杀害。事后,其男友先是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在被确认无精神病,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又提起上诉。 据悉,女子文某系一名小学老师,平时为人友善节俭。 2009年,文某的爱人去世。 2013年,文某经人介绍与比其大10岁的离异男子吴某结识相恋,而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转眼11年过去了,2024年8月16日上午11点许,文某因关系不和向吴某提出分手。 吴某听后,表示同意,但是也提出一个条件,即让文某在野外与自己发生一次关系。 当天13点许,文某与吴某见面,而后吴某骑着摩托车将文某带到当地的一座山头,而后要求文某与自己发生关系。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只因为文某拒绝,吴某竟然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携带的斧头就朝文某砍,最终将文某活生生砍死。 而据文某的家人说,吴某此前就曾家暴过文某,并且是因为家暴与前妻离婚,与文某在一起后,就一直没有上班,纯靠文某的工资养着。 事发当天晚上,因找不到文某便报警,报警后曾在文某的住所见过吴某,还曾询问吴某是否见过文某,吴某当时还好像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一样,平静的反问“是不是跟人家跑了!” 直到从附近的监控看到吴某将文某带走,带进山里,过了16分钟,一个人从山里出来,报警将吴某抓获,才找到已经成为一具尸体的文某。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某将文某残忍杀害,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案发后,吴某还企图用“精神病”当挡箭牌,不过没能得逞。鉴定结果显示吴某无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受审能力。 虽然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方针。《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慎用死刑。 但是“慎用”,不是说不能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法律也绝不姑息! 具体到本案,吴某因文某提出分手,要求文某在野外发生关系遭拒后,便将文某残忍杀害,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动机不可谓不卑劣!犯罪性质不可谓不恶劣!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一审判决后,吴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目前已经开庭。文某的家属希望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死刑立即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也就是说对于吴某而言,二审审理最坏结果就是维持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报道来看,吴某选择上诉,大概率只是垂死挣扎! 还有应当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其实也并不是说判决后立刻执行,还需要经过复核程序才可以执行!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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