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在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一些犯罪虽具有刑期短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具有封存的合理性,应作出限制性规定。调研中各界意见对此较为一致,仅在限定要素与具体范围的取舍上存在分歧。首先,关于罪名范围。考虑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规范评价功能,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以上选自“调研报告”原文……………………………………“轻微犯罪记录可封存”需将特定罪名排除在外,比如:毒品犯罪、性侵犯罪等。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记录封存采取的是“一刀切”,除了吸毒还包括其它涉毒违法行为,完全没考虑涉毒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公众对涉毒违法记录封存的担忧,并不是所谓的“情绪”。禁毒热点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