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带90岁的老父亲,到某温泉洗浴中心泡澡。工作人员提醒,高龄老人不太

韩胤案件 2025-12-06 14:01:36

云南昆明,女子带90岁的老父亲,到某温泉洗浴中心泡澡。工作人员提醒,高龄老人不太适合泡温泉,女子称她会全程陪护,结果老人发生了意外。工作人员立即启动急救措施,并拨打120,但老人还是不幸离世。家属无法释怀,将洗浴中心起诉并索赔,洗浴中心辩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的判决,令双方都很意外。 2024年11月,康某90岁的老父亲想去泡温泉浴。 为了尽孝,康某不顾父亲年龄大,买了温泉洗浴中心的票,带老人前往。 在进入温泉浴室之前,洗浴中心的前台服务员,发现老人年龄太大。 经询问得知老人已90高龄,工作人员提醒康某,高龄老人不太适合泡温泉。 康某称:“没事,我全程陪同我父亲。” 服务员又指着墙上张贴的顾客须知,让他们看一下。 康某认为无所谓,反正有自己在身边照顾,能有多大的事? 再说老父亲只是年龄大了点,但腿脚利索,行动自如。 康老爷子本人,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随后父女俩在服务员的指引下,进入了温泉浴池。 谁知刚过一会,意外就毫无征兆的发生了。 康某突然发现老父亲不对劲,身体不由自主的往水里滑。 她都吓懵了,随后大声叫喊。 工作人员听到后,立即跑过来查看,并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随后,工作人员将老爷子从水中弄上岸,展开了急救。 等医护人员赶到后,也立即对老人实施了急救,但终因无力回天,医生确认老人死亡。 康某报警,警方介入后调查认定,康老爷子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可能。 事情发生后,康女士非常后悔,康某全家也陷入了悲痛之中。 本以为带老父亲去享受温泉带来的舒适体验。 万万没料到,老父亲却因为泡了会温泉,把命都丢了。 家属无法接受这一悲剧,他们认为,洗浴中心对老爷子的离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后,家属找到洗浴中心,要求他们对此做出解释,并赔偿包括丧葬费等费用。 洗浴中心一听,这不是没道理吗? 我家墙上明明贴了告示,老人应注意的事项也写的清清楚楚。 家属带老人进入浴室时,工作人员也问了、也告知了,是家属、老人自愿进入温泉泡浴的。 况且,当时康老爷子也表示自己没有问题。 怎么出事儿了,就非得讹一把吗? 因此,洗浴中心认为已尽到了告知和救护义务,1分钱也会不赔的。 康家人一看没讨到便宜,转头就把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庭上,洗浴中心辩称自己太冤了,在顾客进入浴室之前,工作人员询问并告知了顾客进店洗浴的注意事项。 况且,洗浴中心的墙上张贴了提示语,旁边也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 在老人突发意外时,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实施了急救措施。 老人的猝死离世纯属意外,洗浴中心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洗浴中心在行为上,已经对老人和家属尽了提醒义务。 意外发生后,洗浴中心急救设施齐全,并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工作人员也现场及时施以援手。 这些都能说明,洗浴中心已经正常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经查明,温泉洗浴中心人群密集,属公共场所,应取得消防许可证才能开业经营。 该洗浴中心,在没有取得消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应投入经营,存在安全隐患。 老人的死因虽为猝死,但浴室内的气温、通风、水温、浴室内的设施、设备不符合行业标准,是造成老人死亡后果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之一。 因此,洗浴中心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康老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泡温泉时,应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 在泡温泉浴时,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泉洗浴中心属于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尽到风险提示,和及时救助等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虽履行了提醒义务和急救义务,但法院查明其未取得消防许可证。 且浴室内的气温、通风、水温等可能不符合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未尽到完全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本案中,90岁的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高龄泡温泉可能存在的风险; 其女儿虽承诺全程陪护,但未充分评估父亲的身体状况,忽视了洗浴中心的风险提示。 因此,老人和家属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洗浴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康某家属3.6万余元。 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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