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风][彩虹]女子去世遗产为何不能用于自己葬礼?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就得改,不能强取豪夺公民的合法财产 上海46岁的蒋女士不幸离世,她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赠对象,名下的房产、存款等遗产按《民法典》规定要被民政部门接收用于公益事业。 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和生前好友想拿她的遗产办场追思会、买块墓地,让她体面安息,却被相关工作人员拒绝,民政部门也表示这类情况没有明确标准,得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合理支出范围。 简单说,就是无主遗产收归国家后,只能覆盖火化、遗体运输这类基础殡葬费用,买墓地不算“必需支出”,不能从遗产里开支。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这事儿我真的觉得不可思议。 自己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遗产,最后连给自己办个体面的葬礼都不行,这也太说不过去了吧?这本身就是死者的合法财产,用在自己身上合情合理,跟民政部门有什么关系啊?这不是强取豪夺吗? 《民法典》这样的规定,实在让人想不通。人民合法的财产归人民所有,不能巧取豪夺。 遗产本就是逝者的合法财产,生前能靠它过日子,死后用它为自己铺好最后一程路,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事? 不管从人情还是道理来讲,让逝者“入土为安”都是最基本的尊重。 就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该考虑到公序良俗啊。 说法律不健全可能有点绝对,但相关的配套措施确实该完善完善了。 总不能因为没有继承人,就让逝者连支配自己遗产办后事的权利都没有吧? 至少得明确一个合理的支出标准,哪些费用能从遗产里出、出多少,别让“合理”二字变成模糊地带,也别让逝者寒了心。 你觉得用自己的遗产办葬礼,该不该被支持呢? 冬日生活打卡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