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花127万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入住10年后,房子突然被查封了,女子这才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女子提出异议:自己买房在先,开发商抵押在后,这套房子是自己的。法院中止对女子的房屋进行拍卖,银行不服,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拍卖女子的房子,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孙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住了整整10年的房子,却突然卷入一场查封风波,可她明明没有任何欠款不还的情况。 这套房子是她2015年7月7月从售楼处买的,当时她跟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款交了127万元购房款。 房屋交付后,孙女士便迫不及待的装修入住了,从此以后,也算有了一个安稳的家。 可自己在这里住的好好的,房子怎么就要被拍卖了呢? 看完门上张贴的公告后,张女士这才弄清楚事情的真相。 原来,就在她买房的第二年,也就是2016年12月,开发商向一家银行贷款了整整3亿元。 为了得到这笔贷款,开发商将61套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这其中就包括了孙女士的房子。 借款之后,开发商无力偿还这笔借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开发商偿还3亿元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法院确认银行对这61套房子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这些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后,开发商还是迟迟没有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8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这61套房子,孙女士的房屋也在其中。 得知自己的房屋可能要被拍卖,孙女士慌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花真金白银的房子,怎么还能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并且要被查封拍卖呢? 更让她苦恼的是,当年她只跟开发商签了合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办好产权证。 之后孙女士和其他有同样遭遇的业主,向法院提起了异议。 孙女士主张: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她已经跟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了房款,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她占有、使用,她是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和所有者。 2025年5月,法院中止了对孙女士的房屋的拍卖。 银行却不服这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准许继续拍卖孙女士购买的商品房。 有人说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出售,房屋属于业主,开发商违规拿别人的东西抵押给银行,这种抵押合同应该无效,开发商和银行才是过错方,跟业主无关。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当他们无力清偿借款时,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后优先受偿。 但是在开发商抵押之前,孙女士已经购买了这套房屋,孙女士是否可以对抗查封和拍卖呢?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购房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权利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1、查封前,案外人已与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3、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法院查明,孙女士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需要,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也实际占用了房屋,且这是她的唯一住房。 虽然银行对房屋享有抵押权,但是孙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她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解除了对孙女士房屋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银行来承担。 孙女士的遭遇也提醒我们,购买房屋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去办理产权证。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设立,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被法律认可。 及时办理产权证,可以防止房屋被“一房多卖”或者被人拿去抵押等。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