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西太原,男子郝某参加聚会后,与女子开房欲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虽然因对方不断反抗放弃,但是对方事后报警!男子悲剧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好多人都在问:他冤不冤?是踩了法律红线,还是掉进了道德陷阱? 1月6号晚上,郝某在一场聚会上认识了刘某某,互相加了微信,第二天,两人又约着见了面,一起吃了顿饭。 饭后郝某提议去酒店坐坐,刘某某倒是答应了,但说得明明白白:“去可以,就纯聊天,我还在等朋友。” 郝某一听这话,没当回事,反而通过微信转了1500块钱红包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了红包,还把一个手表的购买链接发给了郝某。 在郝某眼里,这一连串操作,估计就等于“默认可以更进一步”了。 可到了酒店房间,事儿就变味了。郝某立马暴露了真实想法,一把抱住刘某某,想强行发生关系。 过程中,他不仅脱了自己的裤子,还动手摸刘某某的胸部,刘某某拼命反抗,又喊又推,郝某始终没能得手,见实在没法得逞,郝某才停了手,而刘某某一摆脱控制,立马就报了警。 之后警方给郝某打了电话,他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案件也就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的时候,核心争议点就两个:收了1500块红包,算不算同意发生关系?跟着去了酒店,是不是就默认了? 答案是都不算,法院查明,刘某某从一开始就划清了底线——去酒店只是聊天。到了房间里的激烈反抗、事后第一时间报警,也反复印证了她“不同意”的态度。 法官在判决里特意强调:性同意这东西,必须是明明白白说愿意,而且全程都得算数,不能靠猜,更不能觉得送了钱、请了饭就默认同意了。 收红包、要手表是财物往来,和同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郝某和他的律师辩解说,刘某某明知道去酒店可能发生什么,还收了钱,应该对后果有预期,但这说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我国刑法里,强奸罪的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不管之前多暧昧,不管有没有送礼物、花过钱,只要女方明确拒绝,男方还强行来,就是犯罪。 就像之前山西另一起订婚强奸案的审判长说的,哪怕是订了婚、收了彩礼,也不能默认女方同意发生关系,更别说只是刚认识的朋友了。 那个案子争议很大,在这里就不讨论了,但本案当中,事实是清楚的,女方一开始就说了不行。 郝某之所以是未遂,是因为他想干坏事,但因为刘某某的激烈反抗,客观上没干成,属于“想干但干不成”,如果是犯罪中止,那得是他自己主动停下,主观上不想干了。 这两者的处罚差别很大,中止可能会免予处罚或者大幅减刑,而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郝某构成强奸罪未遂,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而且是初犯、偶犯,没造成严重后果,判了1年3个月。 别觉得这刑期重,全国同类强奸未遂案,大多是2到3年起步,郝某这1年3个月的判决,已经是考虑到各种从轻情节后的偏轻结果了。 网上还有人质疑,刘某某是不是在“钓鱼”,是不是“仙人跳”?就算真有这种怀疑,男方也不能用“强行发生关系”来回应。 遇到这种疑似金钱陷阱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然后报警维权,你要是一时冲动强来,不管对方是不是有问题,你都先犯了法,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还有人觉得,女方收了红包、要了手表,本身也有问题。这点确实,从道德层面说,刚认识就收大额红包、要贵重礼物,确实容易让人误会。 但法律不管道德层面的吐槽,只看核心事实:她有没有同意发生关系? 本案里,刘某某的反抗和报警,已经把“不同意”写得明明白白了。所以哪怕有人觉得她道德上有瑕疵,也不影响郝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这案子其实给所有人都上了一堂法律课,尤其是在男女交往中,几个底线必须记牢。 对男方来说,千万别抱着“我花钱了,你就得听我的”“都跟我去酒店了,还装什么纯”的想法。这种想法特别危险,很容易把自己送进监狱。性同意是动态的,哪怕前一秒同意了,后一秒说不,也得立马停下,这是法律红线,碰不得。 就算是男女朋友、夫妻,只要一方明确拒绝,另一方还强行来,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之前就有不少婚内强奸被判刑的案例,足以说明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有多严格。 说到底,郝某一点都不冤,法律不看你是不是“误会了”,也不看你是不是“觉得委屈”,只看你有没有越界。 他把金钱往来和性同意画了等号,又在女方明确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动手,这就是犯罪,就得承担后果。 性同意不是猜谜游戏,更不是金钱交换。明明白白的“愿意”才是唯一标准,任何时候,尊重别人的身体自主权,就是保护自己不踩坑。 参考信源: 太原一男子对饭局初识女子强奸未遂:因投案自首从宽处理 2025年12月17日 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