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和邻居在同一个市场做生意,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邻居先打了男子一拳

妙之聊生 2025-12-27 10:43:32

广西柳州,男子和邻居在同一个市场做生意,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邻居先打了男子一拳,男子忍不住动手还击,结果,民警到场后,对先动手的邻居罚款100元了事,对男子竟然要拘留3天。男子对处罚不服,认为他这是正当防卫,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男子赵某和钱某的门面紧挨着,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两人都是做小生意讨生活的,没成想因为一点小事竟让两人闹上法庭。 2024年4月的一天,市场里人来人往,赵某看着钱某门面外顾客留下的手推车不顺眼,没跟钱某打声招呼,就直接把车推到了老远的地方。 钱某瞧见后立马不乐意了,找上门来跟赵某理论:你凭啥动我顾客的车?耽误我做生意咋办? 赵某也不服气,怼了回去:这地方又不是你家的,放这儿挡路。 一来二去,两人就吵红了脸,嘴里还互相骂着难听的话。 越吵越上头的赵某,一时没控制住脾气,伸手就把钱某摊位上的部分货物推到了地上。 看着货物摔得乱七八糟,钱某瞬间火冒三丈,积压的怒气一下子爆发出来,抬手就给了赵某一拳。 赵某被打得愣了一下,下意识抬手挡了挡,还往后退了两步。 按说这一拳过后,钱某也没再往前冲,没了继续动手的意思,冲突本该就此打住。 可赵某心里咽不下这口气,觉得自己被当众打了一拳太没面子。 眼看钱某没再继续攻击,他反而往前一冲,一把抓住钱某的手,使劲一拧就把钱某摔倒在了地上。 钱某还没来得及爬起来,赵某就扑了上去,用手死死按住钱某的头部,一下又一下用力往地面撞击。钱某疼得嗷嗷直叫,拼命挣扎,赵某直到累了才松了手。 缓过劲来的钱某,只觉得头部火辣辣地疼,伸手一摸全是血,他当即掏出手机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钱某的额头还在流血,民警赶紧让他先去医院治疗,随后展开调查。 经过法医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考虑到双方都是熟人,伤情也不严重,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 万万没想到,赵某觉得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愿意赔钱,钱某却觉得自己受伤吃亏,双方实在谈不拢,调解最终没能成功。 调解不成,辖区公安分局对两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先动手的钱某罚款100元,对还手的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天。 这个结果让赵某彻底懵了,他觉得明明是钱某先动手打人,自己还手完全是正当防卫,怎么反而被拘留了?被人打了,还不能还手,哪有这样的规定? 赵某心里是一万个不服气,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还手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发现,这起事件的起因是赵某随意推走他人手推车,之后又推落钱某货物,导致冲突升级,赵某本身就存在过错。 钱某打一拳后即停止攻击,赵某格挡后退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已终止;此时赵某无防卫的时间条件,其反击属于事后报复,而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 赵某完全可以选择躲开或者报警求助,可他却主动上前反击,还采用了摔倒、撞头这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暴力手段,主动攻击性很强,根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本质上就是主动殴打他人。 因此,赵某的行为并不成立正当防卫 而是故意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钱某先动手打赵某一拳,属殴打他人,但未造成持续攻击与严重伤害,公安认定情节较轻,处以100元罚款,处罚合情合理。 法院认为,双方作为相邻商户,因琐事发生纠纷,都有过错,而且钱某的伤情只是轻微伤,后果不算严重。 因此,公安分局考虑到这些情况,认定赵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处以3天行政拘留,处罚幅度也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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