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狗进KTV咬4人,仅拘7天? 最近这事儿惹了众怒,有人把没拴绳的狗带进密闭娱乐场所,咬伤4人,最终只被行政拘留7天。大家个个拍桌子,说罚得太轻,该按危害公共安全判刑。 掰扯法律条款,官方的处理没毛病。目前的规则看已发生的结果:4人都是轻微伤,没达到刑事立案的重伤标准,只能走行政处罚。但大家真正愤怒的,更多是因为后怕,万一狗带狂犬病毒,那可是不可逆的生命威胁。 这就暴露了个现实矛盾:法律是冰冷量化的,盯着当下的伤情;可普通人的恐惧是具象的,怕的是潜在的致命风险。到底是规则该补全潜在风险的考量,还是我们得接受法不诛未发生之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