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刚刚成为按摩师的第三天,就被民警带走了,女子说他手不老实,有意去碰人家女子的不该碰的位置,女子也向店家讨要说法,店家也拿出诚意,想给她优惠券,女子肯定是更加气愤,你们是想让我再来回忆起那不堪的一幕吗? 一名20几岁的女子平时也会去按摩,不过她去的时候一般都会找女按摩师。 但是那天去的时候这家店没有女按摩师,剩下的全是异性按摩师。 女子心想人家是靠这一行赚钱的,肯定不会做伤害自己的事情,并且每个人都会有职业道德,不会砸了自己的饭碗的,因此,她就说服自己接受了刘某来帮自己按摩。 刘某也才来这个店第三天,也属于在试用期,其他店员都在上岗,只剩下刘某了,所以就安排刘某去为女子服务。 最开始都挺正常的,女子觉得按的挺舒服的,就有点想睡觉,刘某正是瞅见了这一点,就有意无意地去碰到女子的隐私部位。 女子突然醒来,毕竟这是敏感部位,可刘某还是没有意识到,又去碰女子,结果女子直接翻身起来斥责他,你干嘛?我那么信任你们,你们居然动这样的手脚,我必须报警。 随后,民警来了,刘某也被带走了,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刘某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 这个结果女子倒是挺满意,毕竟都是成年人,做错了事情就必须要承担责任。 她认为,店家也不能逃脱干系,店家找一个品行不行的人来,作为用人单位,肯定得赔偿。 可对方却说这个人才来三天,还在试用期,我们也还在了解,并不知道他人品有问题。 女子不认可这个说法,不管是不是试用期,反正他就是你家店员,你就得认账。 后来店家退一步,那给你优惠券吧,你以后到这里来可以优惠。 女子哪想用你的优惠券,以后路过你这家店都得绕着走,以免想起自己不堪的记忆,于是女子更加气愤地对对方说,你是有意的吧,你是想让我忘不掉被刘某猥亵的那一幕吗? 店家也觉得自己冤枉,招个人来,还没有给自己赚到钱,结果自己还要赔偿出去,给个优惠券,人家还不要。 网友们大致都在帮忙出招,说要不就简单的赔点钱吧,把这件事了了,不要再纠缠了。 还有人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是刘某做的不到位,就该他承担责任,店家有什么责任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男子猥亵行为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刘某故意触碰顾客隐私部位构成猥亵,行政拘留七日符合法条规定。 二、 店家用人单位责任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试用期员工仍属于店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侵权,店家不得以试用期不知情免责,需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涉事刘某追偿。 女子有权拒绝店家的优惠券和解方案,可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爱济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