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15岁女生小张,想和男朋友小丁约会,可父母不同意,晚上看得紧不让她出门

芹姐说法 2026-02-06 05:56:07

河南濮阳,15岁女生小张,想和男朋友小丁约会,可父母不同意,晚上看得紧不让她出门。小张和小丁发现从卧室窗户能到消防走廊出去约会,便约好等父母睡着后行动。当天晚上,小张在漆黑的夜晚中摸索攀爬时,因一脚踩空意外坠亡,事后小张的父母觉得是小丁引诱和物业消防走廊设置不合理导致女儿离世,要求他们赔偿30万余元。 命丧窗台的,是十五岁的女娃小张,花一样的年纪,为了见男友,把命搭进去了,这事听着让人心里发堵,不是意外,是人祸,也是法则。 事发当晚,天黑得像墨,小张爸妈管得严,怕她早恋学坏,晚上盯得死死的,门出不去,窗成了唯一的路,她和那个叫小丁的男友早就踩好点,卧室窗户外头连着消防走廊,只要爬过去,就能神不知鬼不觉溜出去约会。 也是色迷心窍,也是心急如焚,等父母一睡着,小张就动手了,没有灯,全靠手摸,那可是十几层楼高,脚下踩的是什么,根本看不清,就在从窗户往外探身的一瞬间,脚底踩空了,人直接就栽下去了,连声救命都没来得及喊。 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打击谁受得了,小张父母醒过来一看,闺女没了,当场就崩溃了,悲痛过后,这口气得出啊! 他们咬定是小丁勾引,还说小区物业把消防走廊修得不安全,这才害死了人,张嘴就要赔三十万。 小丁那边喊冤,说自己是约了见面,可没让她爬窗户,再说了,人掉下去的时候,他又不在现场,怎么救?这也能赖上? 物业更觉得倒霉,消防走廊那是验收合格的,自己作死往下跳,怪建筑不合理?这逻辑讲不通。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十五岁,不是三五岁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么大的孩子,爬高上低有危险,心里没数吗?明知窗外是空的,还要往外钻,这就是自甘风险。 法院认定,小张坠楼这事,跟小丁、跟物业,半毛钱因果关系都没有,小丁没推她,物业没逼她,是她自己选择了这条死路,既然没过错,那这三十万的索赔,自然就是无理取闹,直接驳回。 其实细想,法律要是谁闹谁有理,那不乱套了? 小张父母的心情能理解,但把责任甩给别人,掩盖不了监管失职的事实。孩子早恋不是一天两天,当父母的除了堵门,就没想过怎么疏导? 消防走廊虽然合规,但如果离住户窗户太近,是不是该加个防护网或者警示?哪怕多一块挡板,也许就能拦住那个急着见情郎的少女。安全隐患,往往就在一念之间。 这案子最核心的点,其实是“自甘风险”原则。 你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结果被虎吃了,能怪养虎的人吗? 小张对高空坠落的危险性,应当有认知,她选择了冒险,就得承担后果,这不是残酷,是规则。 小张父母的索赔被驳回,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给所有家长敲警钟,别等出了事才找别人算账,平时多盯着点孩子的动向,多讲讲安全常识,比什么都强,把门焊死没用,得把心门打开。 看着小张父母在法庭上哭诉的样子,确实惨,但法律不相信眼泪,只相信证据链。 没有证据证明小丁诱导攀爬,也没有证据证明物业设施缺陷,那就只能认栽,这三十万,买不回女儿的命,只能买个教训。 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早,想法也多,家长那套“棍棒底下出孝子”或者“严防死守”的老皇历,早就不灵了。 小张敢在大晚上爬窗户,说明平时跟父母的沟通几乎为零,这种隔阂,比窗户外面的黑夜更可怕。 养孩子不容易,既要给自由,又要给规矩,小张的父母,输就输在只给了规矩,没给自由,也没给沟通,那扇紧锁的门,逼得孩子走向了那扇敞开的窗,通向地狱的窗。 小丁虽与小张相恋,但并无证据表明他引诱小张去攀爬消防走廊。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侵权责任需满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小丁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与小张坠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方面,消防走廊设置是否合理,关键看是否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规范。 如果经调查符合标准,且物业对小张攀爬行为没有管理上的疏忽,那么物业也不存在过错。 法院正是基于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小张坠楼与小丁和物业无因果关系,驳回诉求。 不过,这起悲剧也让人反思,早恋问题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如何加强?您觉得在这件事里,除了法律责任,还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深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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