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宜良,女子带着2个年幼的儿子和朋友、表姐夫以及2个男子在KTV玩到通宵,凌晨3点,女子不顾劝阻骑电动车载着2个儿子回家,途中,不慎撞到绿化带内凉亭水泥柱上,发生侧翻,女子受了伤,而小儿子送医后死亡,为此,女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年,缓刑1年。事后,女子和家属把与她一起喝酒的4人告上法院,索赔30多万,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如果能重来一次,作为母亲的骆某一定不会带着2个年幼的儿子出去喝酒、玩耍,这事让她后悔一辈子。 骆某有2个年幼的儿子,但是,她偶尔也想放纵一下,一位普通的母亲,平日里或许和大多数妈妈一样,忙碌于家庭和工作之间,偶尔也会和朋友相聚放松。 那天,她带着2个儿子去了朋友陈某家一起做饭,陈某为了热闹,又喊来了宋某(男),宋某呢也爱热闹,随即叫来武某(男),骆某也喊来了表姐夫沈某。 大家围坐在一起,热热闹闹地吃着饭,酒过三巡,气氛愈发融洽,谁也没想到,这看似平常的聚餐,会成为一场噩梦的开端。 吃完饭后,都晚上11点多了,意犹未尽的他们又相约前往KTV唱歌。 在KTV里,灯光闪烁,音乐震耳欲聋,大家又喝起了啤酒。 此时的骆某,或许已经有些微醺,但在这欢乐的氛围中,她并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悄然逼近。 几个人熬了一个通宵,歌也唱够了,酒也喝没了。 凌晨2点多,骆某的朋友陈某和宋某困的不行先离开了,他们或许觉得骆某还有其他朋友陪着,不会有事,可他们没想到,这一走,后面就出事了。 骆某、武某和沈某接着又待了一会儿,直到凌晨3点左右才准备离开。 你说骆某一个女子,又带着两个年幼的儿子,深夜在KTV饮酒玩乐到近凌晨4点,真让人惊叹,不考虑自己,也得想想孩子能受的了吗? 要说人聚一起喝酒玩乐,有时候难免会有疏忽,沈某还是骆某的表姐夫呢,结果,他也没管她,直接打车先走了。 他可能觉得骆某有武某陪着,而且骆某虽然喝了酒,但骑电动车应该没问题,毕竟大家平时都这么干。可他不知道,这一次的疏忽,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 此时的骆某,喝的五迷三道的,但她也没考虑到醉酒骑车危险,非要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车上还载着两个年幼的儿子。 武某看到骆某这副模样,心里有些担忧,便劝她不要骑车,可骆某根本听不进去,执意要走。 武某不放心,只好骑车跟在骆某后面。他心里或许在想,我就在后面跟着,万一出什么事,我也能帮上忙。可他没想到,悲剧还是发生了。 当骆某骑车骑了一段路,突然撞上绿化带内的凉亭水泥支柱,然后侧翻。 那一刻,悲剧瞬间发生,骆某受了伤,而她的小儿子送到医院后,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她不仅失去了心爱的儿子,还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骆某和她的家属觉得,就是因为陈某、宋某、武某、沈某没有尽到照顾、劝阻、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将他们四个告上法院,索赔30多万元。 要说这场悲剧的过错方,毫无疑问,就是骆某。 作为成年人和监护人,带着两个孩子还拼命喝酒,甚至醉到连车都骑不稳,还要上路,这是对生命极度的漠视。 她不仅要承受丧子之痛,还得背负刑事责任。 有人说,带着俩孩子晚上出来喝酒,喝到夜里三点多才回家,俩孩子不瞌睡吗?咋不丢家里,自己又喝醉酒骑车导致一死两受伤,不负责任的家长。 凌晨2点,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在KTV喝酒,还喝多了?这些人怎么想的?成年人了,喝酒还带孩子出来,还醉驾,太逆天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沈某等4人,在明知骆某已经醉酒,且身边还带着两个年幼孩子的情况下,简单的劝阻并不能免责。 此时,酒友们的“安全注意义务”已经升级了——你得确保她真的没骑车,或者确保有人安全护送。 本案中,虽然有人劝了,甚至有人跟在后面,但最终没能阻止悲剧发生,这种保护措施被法院认定为“不当”或“不充分”。 这说明,法律要求的不是形式上的关心,而是实质上的保护。 法院判骆某承担主要责任,其实就是在态度上明确了一点,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疯狂行为买单,不能把锅全甩给别人。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陈某各赔偿1万,武某、沈某各赔偿15000元。 也就是说,4人共同赔偿骆某家属5万块钱。 但这5万块钱的赔偿,也是在给一起聚餐喝酒的人们提个醒,既然大家聚在一起喝酒,你们之间就产生了一种临时的照顾关系。 哪怕你先走了,或者你象征性劝了两句,只要你明知道她喝多了,还任由她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骑车消失在深夜里,这种“放任”本身就是一种冷漠和过失。 这5万块钱买的是一个教训。 酒桌上的朋友,不能只管举杯痛饮,就不管散场离去,该尽到的义务不能少,所以,喝酒莫贪杯,也别喝太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