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位84岁的老太太,60年代的大学生,高级工程师,这辈子挺风光,她53岁的女儿也不差,硕士毕业,在金融圈干了大半辈子。可老天爷开了个残忍的玩笑,娘俩先后得了同一种病:阿尔茨海默症。现在一个比一个糊涂,女儿还动不动大喊大叫,连保姆都挠。更要命的是,她俩的法定监护人是远在加拿大的大女儿,但去年四月突然失联了,电话不接,人找不着。家里还背着上百万房贷要还,保姆累得直哭,说实在撑不下去了。到底该谁管这烂摊子?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84岁的吴阿姨1965年就从安徽大学毕业,在那个年代,这是了不得的成就。 后来她成了一名高级工程师,直到退休,她育有三个女儿,老大远嫁加拿大,老二是53岁王女士,还有个老三,具体情况不清楚。 王女士是硕士毕业,这在当年也是凤毛麟角。 毕业后,她顺利进入一家知名金融机构工作,收入不菲,但她一直没结婚,也没生孩子。 2016年,吴阿姨开始不对劲了,起初是忘事,出门找不到钥匙,买菜算不清账。 后来,情况越来越糟,医院诊断其患阿尔茨海默病,通俗点说,就是老年痴呆。 王女士是个孝顺女儿,看到母亲这样,她二话不说,搬去和母亲同住,贴身照顾。 她还特意请了一个住家保姆闻阿姨。 闻阿姨是个好人,她一来,就把这个家打理得井井有条,对吴阿姨也是尽心尽力。 日子虽然有点累,但也算平稳地过了下去。 谁能想到,命运的剧本会这么残酷。 到了2021年,王女士自己也出现了异常,她开始重复母亲当年的症状:忘事、反应迟钝、有时情绪突然失控,又喊又叫,甚至不让任何人碰她。 2023年,医院同样的一纸诊断,王女士,也得了阿尔茨海默病,而且病情发展得很快。 所有的重担,都压在了保姆闻阿姨一个人身上。 闻阿姨每天要负责母女俩的一日三餐,给她们洗漱、喂饭、处理大小便。 吴阿姨还好,可王女士不一样,她年轻,病程还在发展中,经常会出现精神症状,大喊大叫,抗拒护理。 闻阿姨说,有几次给她换衣服,她拼命反抗,指甲在闻阿姨胳膊上划出血痕。 这些,闻阿姨都咬牙忍了。 她说,看着这两个曾经那么体面、那么优秀的人,变成现在这样,心里不是滋味,能帮一把是一把。 但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是经济问题和监护人的失联。 这对母女的法定监护人,是远在加拿大的大女儿。 以前,家里的大小事,闻阿姨还都能通过电话、视频跟她沟通。 可从2025年4月开始,大女儿那边彻底没了音讯,电话不接,消息不回,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至于吴阿姨在安徽蚌埠的两个妹妹,也是八十多岁的人了,身体也不好,有心无力,只能书面放弃监护权。 闻阿姨彻底懵了,她找谁汇报?谁给她发工资?万一老人有个三长两短,需要送医签字,谁负责? 更现实的问题是钱,这个家还背着上百万的房贷,每个月要还将近一万一千块。 母女俩的退休工资加起来有两万多,听起来不少。 但刨去房贷,刨去闻阿姨每个月六千块的工资,再刨去母女俩的医药费、尿不湿、营养品,剩下的钱,只能勉强持平,一分都多不出来。 闻阿姨自己也是要养家糊口的人,那段时间她愁得整夜睡不着,逢人就说:“我撑不下去了,真的快撑不下去了……”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居委会。 庆幸是,当地居委会没有坐视不管,他们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申请担任吴阿姨和王女士的监护人。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 法院查明吴阿姨和王女士均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病程已发展到严重阶段,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院指出,吴阿姨和王女士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子女,可大女儿从去年四月就失联了,电话不通人找不着,这叫“无监护能力”。 而俩姨在安徽,八十多岁了,自己走路都晃悠,明确表示管不动,个人这条路,行不通。 不过,《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有个兜底条款,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具体到本案,原来的监护人大女儿失联,而其他近亲属又明确放弃,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监护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是完全合法的程序启动方式。 最终,法院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角度,判决宣告了母女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居委会为她们的监护人。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