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用精心设计的提示词生成AI美图,结果发现别人用一模一样的“提示词”也生成了风格雷同的画作。公司怒了:这可是我们绞尽脑汁的智力成果!你照搬过去就用?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据悉,一家挺有创意的文化公司和两个网络用户朱某和盛某之间,因为几幅AI生成的画作,闹上了法庭。 事情还得从AI绘画说起。 现在,只要你在一款AI绘图软件里,输入一些描述性的词句,也就是我们说的“提示词”,AI就能像变魔术一样,在短时间内为你生成一幅独一无二的图片。 创意公司做的就是这种生意,他们的员工,通过反复琢磨、精心组合,输入了一大串包含艺术风格、画面里有什么主体、甚至用了什么材质等详细描述的提示词。 在一遍遍的筛选和调整后,他们终于得到了几幅自己非常满意的精美图片。 这些图片被他们发布在互联网上,算是公司的得意之作,也是他们吸引客户、展示实力的招牌。 可没过多久,创意公司的员工在冲浪时,意外地发现了一些“熟悉的陌生人”。 网上出现了另一些画作,虽然不是一模一样,但那风格、那构图、那元素的组合方式,和自家AI生成的图片简直像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更让他们吃惊的是,这些画作被收录进了一本艺术图鉴里,作者署名是朱某和盛某。 出于好奇,也为了取证,他们设法去查了一下这两位作者生成画作时使用的“提示词”,结果发现,对方使用的提示词,竟然和自家的一字不差! 这下创意公司坐不住了。 在他们看来,这些提示词可不是随手打出来的几个词,那是公司员工绞尽脑汁、反复试验后的智力成果,每一个词的选择,都饱含着创作者想要表达什么意境、突出什么细节的巧思,是他们的创作意图和审美品味的直接体现。 对方未经许可,全盘照抄,拿去生成图片还公开发布,这不就是赤裸裸的侵权吗? 一怒之下,创意公司把朱某和盛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立刻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创意公司情绪激动地陈述:“法官,这不仅仅是几个词的罗列。您看,我们的提示词里,对艺术风格的限定、对主体元素的选取、甚至对光影和材质细节的描述,都经过了精心设计和组合。这就像写一首诗,虽然用的都是汉字,但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有独创性的表达。这是我们员工个性化智力投入的结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朱某和盛某则显得很冷静,他的答辩直指核心:“对方所说的‘智力成果’,其实只是一些零散的、描述性的词汇堆砌。这些词汇,本身都是公有领域的常用词,谁都可以用。把它们组合在一起,也只是一种创作想法的传达,告诉AI‘我想要这样一张图’。这在法律上,不算作品。”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案件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这确实是个新问题,法律条文里没有直接写着“AI提示词”几个字,法官会如何判断?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法院指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将内心想法外化为具体表达的形式,而不保护想法本身。 具体到本案,创意公司的撰写提示词付出了智力劳动,也可以被他人复制使用,符合智力成果、能以一定形式复制的特征,但是否属于作品,关键看其是否属于一种思想表达,以及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方面,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提示词,其内容其就是对未来画面的一种“构想”和“指令”。 它告诉AI:我想要这样的风格、那样的主体、这样的材质。这就像一个委托人告诉画家:“请给我画一幅梵高风格的星空图,要有柏树和村庄。” 这种指令本身,还停留在“我想什么”的层面,它并没有形成一种能够被人感知的、独立的艺术形式。它指向的是最终要生成的图片,但它自己还不是“图片”。 法律上,这叫“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单纯的想法不受保护,只有把想法以独创的形式固定下来,才可能成为“表达”并受到保护。 另一方面,涉案提示词是各类元素的简单堆砌,属于AI绘图领域生成图片所必需的常规操作。这种以关键词罗列为主的表达方式,本身缺乏文学或艺术上的独特美感。 而独创性要求两点:一是“独立完成”,二是要有“创作性”,也就是要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个性选择。 本案中,创意公司的员工确实独立完成了这组提示词的撰写,这一点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它的“创作性”够不够? 法院认为,这组提示词里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都是该领域内比较常见、甚至可以说是“标准化”的描述词,它们确实反映了一种创作意图,但尚未达到体现作者“个性化表达”的高度,不具有独创性。 基于此,法院认定创意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基于著作权被侵害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