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过100块了!”25岁男子邀14岁女孩吸“上头烟”后发生关系,事后给100元补偿,女孩染病后家长索赔10万!法院判了 广东发生了一起让人愤怒又痛心的案件。25岁的男子谭某,邀请14岁女孩小花到家里吸“上头烟”,趁对方意识模糊之际,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他给了100块钱,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几天后小花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发现染上了病,最终案发。谭某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又被小花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事情要从2023年7月说起。当时14岁的小花经朋友介绍,认识了25岁的谭某。两个月后,谭某邀请小花来自己家里吸食一种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香烟。 依托咪酯是什么?它是一种医学上用的麻醉诱导剂,吸食后会对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严重危害,会出现恶心、呕吐、头晕、视力模糊、口齿不清、手抖、乏力等症状,严重的甚至会死亡。早在2023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就已经把它列入了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都要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小花可能出于好奇,答应了谭某的邀请。可她不知道的是,谭某根本不是单纯想跟她吸烟。在小花吸了含有依托咪酯的香烟、出现意识模糊状态后,谭某趁机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谭某给了小花100块钱,还觉得这事就这么了结了。小花当时没报警,可几天后她因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结果查出了病。这下,事情彻底瞒不住了。 案发后,谭某先是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紧接着,小花的父亲带着她把谭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20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小花一家在法庭上讲述了事情经过,还提到事后小花曾因无法接受这件事,出现自残行为。他们怒斥谭某的犯罪行为给小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创伤,也损害了她的名誉。 可面对指控,谭某态度很强硬,拒绝承担责任。他辩解说:小花2025年5月就曾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过病;小花据说起诉了十几个人,曾与多人发生关系;自己和发生关系时做了安全措施,没证据证明小花的病和自己有关;再说自己已经被判刑了,凭什么还要赔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要明确一点,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民事赔偿责任就免了。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因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受理,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主张的。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有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他当然应该承担小花的医疗费。小花是未成年人,因为谭某的侵害,一辈子都将背负无法磨灭的精神创伤,要求精神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谭某说小花曾与多人发生关系,法院认为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且就算有这回事,也不能因此免除谭某自己的赔偿责任。自己犯的罪,就得自己承担后果。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列出了几个考量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核定小花的医疗费共计1757元,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判决谭某限期赔偿小花36757元。 谭某又是坐牢又是赔钱,实属罪有应得。可小花呢?她才14岁,本该是坐在教室里读书的年纪,却因为一次轻信,给自己的人生蒙上了永远无法抹去的阴影。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实践中,像小花这样被诱骗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而后被侵害的案件,其实并非个例。依托咪酯被列管之前,很多人对它认识不足,甚至觉得“抽这个不算吸毒”。但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这就是毒品。 在此提醒大家,尤其是年轻女性朋友:一定要远离“上头烟”,提高安全意识。陌生人给的烟、递的饮料,能不碰尽量别碰。娱乐场所里,自己的杯子和烟要看好,离开过视线的饮料最好别再喝。 还有一点很重要:万一不幸遭遇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去医院检查。不要因为害怕或者羞耻而选择沉默,那样只会让坏人更加肆无忌惮。这个案子里的谭某被判了4年,还要赔钱,就是法律给出的明确答案:欺负未成年人,绝不轻饶。 对于这个判决,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