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即便不能够判刑,也要高额罚款,进行严惩。 李玫瑾是谁?一个犯罪心理学教授,整天琢磨坏人怎么想、为什么作恶。她突然站出来为“扶人者”说话,这事儿本身就挺有意思。按说,她的专业领域是分析罪犯心理,怎么跨界管起街头巷尾的“扶不扶”了?其实逻辑是通的——在她看来,那种利用他人善良、虚构事实进行天价索赔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机会主义犯罪”。只不过,施害者往往顶着“老年人”这个容易被同情的身份。李教授这回的建议,等于把这类行为从模糊的道德争议,直接拽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里:别扯什么“误会”、“年纪大糊涂了”,拿不出证据还狮子大开口,就是敲诈勒索。 这建议戳中了很多人的痛处。看看新闻就知道,类似的事儿几乎没断过。江西一个17岁小伙,路上看见醉酒老人摔倒,好心去扶,反被老人抓住说是他撞的,还挨了几个耳光。福建莆田两名初中女生,扶起摔倒的老人,结果被认定要承担次要责任,对方一开口就要22万。这些案例里,救助者最大的痛苦往往不是赔钱,而是那种百口莫辩的屈辱。为了自证清白,他们得像侦探一样四处找监控、求证人,精神压力大到有人短短两个月暴瘦22斤。当善良需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谁还敢轻易伸手?李玫瑾的建议,就是想从根本上扭转这个成本公式:让讹诈者付出代价,而不是让行善者承担风险。 法律上其实早有“好人条款”。《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明白白,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责。问题出在执行层面。很多情况下,警方或法院面对这类纠纷,首先想的是“调解”,是“息事宁人”。就算查清是讹诈,对老人的处理也常常止于批评教育,顶天了行政拘留几天。违法成本太低,几乎为零。李玫瑾提出的“按敲诈勒索起诉”、“高额罚款”,就是要拉高这个成本,形成真正的威慑。她这个观点,和许多法律实务者的呼声是一致的。 但她的建议也引发了一些更深层的讨论。有人担心,会不会矫枉过正,让一些确实糊涂、记忆有偏差的老人受到过严的惩处?这里的关键,在于李玫瑾设定的前提:“拿不出任何证据”却要求“天价赔偿”。这区分了真正的误会和有预谋的讹诈。法律讲求主客观统一,一个因为摔倒导致意识模糊、错误指认的老人,和一個清醒地利用监控盲区、伙同家属漫天要价的老人,性质完全不同。李教授的建议,针对的是后者那种带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这其实是在呼吁执法和司法环节,要有更精细的甄别能力,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老人就“和稀泥”。 更深一层看,李玫瑾以犯罪心理学专家的身份介入这个话题,或许暗示了另一种视角:当讹诈成功率高、代价小的时候,它就可能从个别行为演变成一种恶劣的社会模仿。惩罚的意义,不仅在于补偿受害者,更在于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告诉所有人:有些底线,不能碰。社会信任是极其脆弱的公共品,建立起来难,摧毁起来却很容易。法律的作用,就是守护这条底线。 当一个社会需要专家大声疾呼,用“敲诈勒索”这样的重词来保护最基本的善行时,我们是不是也该反思,那些维系信任的中间纽带——社区的互助、机构的公信、日常的诚信——究竟在哪里出现了断裂? 李玫瑾的建议是一剂猛药,但药方之外,病根或许更值得探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