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雅聊天被丈夫发亲友群后服毒:为何“不作为”会构成故意杀人? 2022年7月2日傍晚,山西朔州,曹某庆发现妻子手机中的不雅聊天记录后,立即陷入狂怒。 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曹某庆对赵某实施了辱骂和殴打。随后曹某庆做出了一个毁灭妻子的决定——将妻子手机中的不雅聊天记录截图发送至亲友微信群。 个人隐私被公开成为压垮赵某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极度绝望中,她找到了家中存放的农药“敌草快”并喝下。 曹某庆明知妻子已喝下农药并出现中毒呕吐症状,却坐在客厅无动于衷,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直到20时20分许,赵某的亲属才发现情况危急,立即将她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但毒性已蔓延全身,赵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曹某庆犯故意伤害罪,但法院经审理后改变了定性。 法院认为,曹某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曹某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标志着案件审理终结,判决生效。 @法律有道 1、赵某自己喝药自杀,曹某庆 什么也没有做为何构成“故意杀人”? 这涉及刑法中一个特殊概念——“不作为犯罪”。 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 要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来自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或先行行为。 二是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是未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 一方面,曹某庆“辱骂、殴打妻子并将她的隐私公之于众”,直接导致了赵某陷入自杀的危险境地,构成了“先行行为”,这种先行行为使他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另一方面,作为丈夫,曹某庆对妻子还负有法律规定的相互扶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被解释为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应涵盖生活中的相互帮扶和救助。 2、明知危险却放任不管构成主观上的“故意”。 本案定性的另一个关键在于曹某庆的主观心理状态。法院认定他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曹某庆明知赵某喝下的是剧毒农药“敌草快”,且已出现中毒呕吐症状,完全清楚不进行及时救助可能导致死亡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他选择“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置赵某生死于不顾,充分反映出他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这种心理状态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3、农药瓶静静躺在储藏室角落,亲友群里的聊天记录早已被删除,但两个家庭的关系裂痕永远无法修复。曹某庆将在监狱中度过十三年六个月,而赵某的生命永远定格在那个绝望的夜晚。 这起案件最终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警示着每一个处于家庭冲突中的人:情绪失控下的伤害行为与冷静旁观下的不作为,都可能背负沉重的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