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训练比赛用的气枪,是体育器材还是枪支? 2025年11月28日,射击运动国家级教练田红和她的儿子付义涵,均被一审法院判处走私武器罪,分别获刑10年和6年,并处罚金。近日,从田红的二审代理律师处获悉,田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罪。 对于本案,有几点意见和疑虑,一是走私概念这款已经确定,就是走私,十分确定,但情有可原。二是走私物资不是枪支,是体育器材,这个概念要清楚,气枪是体育设备,是体育器材,不是也绝对不是枪支,这个与走私射箭弓弩器材是一样的。三是不能多少支枪,零件集中在撞针等关键设备零件上,不可以折合走私多少支枪,这种折合不合情理 ,不科学,也不符合常理。四是走私数据还应该准确,出局发表足以说明走私性质不一样,属于应急预案,重点在训练比赛。五是没有流入社会,这一点主管控制在远动场,比赛场和一般运动员之间,而不是流入买卖之间,目标客户十分清楚。 因此判一审法院判处田红和她的儿子付义涵走私武器罪,分别获刑10年和6年,还罚钱,就有些过分了,犯了本本主义的错误,二审应该及时纠正,减轻判决处罚。 法律无非就是人情,看本质,他田红是服务还是谋利,主观是贩卖枪支零件还是体育器材零件,是流落圈内还是社会,并且更严重的一个话题,有无严重后果。这个法庭要充分考量。 至于有人说抢了哪个公司的饭碗,那要看对器材零件服务的时效与效率,毕竟训练比赛等不得。参照我不是嗑药,法律要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不是揪住一点,无论其他。希望给田红一个公道的法律评判,她只是一个体育老师,不是走私犯。 心有魔则眼前都是魔,心中有佛则眼前都是佛。此体育器材走私案例给了很多人以启发,如何做好教练,如何做守法公民,如何区分体育器材与枪支的关系,怎么进设备符合要求,这需要更专业的探讨。只是希望公正判决田红案,给关心此案的围观者以及田母子一个公道的二审,仅此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