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不要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因为股权代持会有不少麻烦
有时股权代持的效力是无法在法律上确认的,一旦出现纠纷
一是隐名股东有意愿成为公司股东,二要表达清楚其委托显名股东代持的意愿,且需要对出资额、代持股权数、代持期间权利义务的行使等尽量详细地予以约定。股权代持协议不能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某些代持协议可能存在规避国家行业准人政策、限制准人行业规定、国家禁止公职人员投资人股政策等问题,其效力会受到相应影响。
如果无法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即便双方有资金往来,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所以要签署规范的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被认定为出资款,协议的签署时间、股东权利的行使、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获得分红、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度都是证据。比如章程、股东会决议、开具出资证明的方式对隐名股东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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