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取得股权后,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但工商过户登记并不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不能将未经工商登记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依据。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
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工商变更登记也不是判断股东退股的依据。工商部门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作用,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内部协议对公司具有最高约束力。
公司是办理变更备案、章程修正案报批变更登记事项的主体。当股权已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后,股权变更登记如不完备,股权受让人有可能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应当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协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及各自所应提供的手续资料,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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