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应当实际交付公司使用,需办理登记的,还应办理权属变更登

杨军谈商业 2026-01-30 17:27:12

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应当实际交付公司使用,需办理登记的,还应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缺少任何一项均构成瑕疵出资。

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若股东既未进行登记又未交付使用,则构成瑕疵出资;若股东已将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务中法院很可能会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指定期间内仍未办理的,会被认定为瑕疵出资;但是如果股东未将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交付使用,即便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仍然会被认定为瑕疵出资。

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不经专业机构评估作价并不会认定为瑕疵出资,但是如果未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若评估得出的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认定为瑕疵出资。

股东应对用做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股东如果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出资,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财产权利负担,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为瑕疵出资。

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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