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防护也不行!”山西太原,46岁男子明知自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多次与一男子进行性交易,而且还2次组织对方与另一名男子在宾馆内共同发生关系,结果悲剧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这事要从几年前说起。 张某早在2019年就确诊感染了艾滋病。 从那时起他一直在按要求服药治疗,定期去做检测,属于规范治疗群体。 医生告诉他,到了2024年6月时,检测结果是病毒载量检测不到。 这在医学上有这个说法,意思就是说病毒量特别低,几乎不会通过性接触传播。 医生的话也许出于专业,也许是解释政策,但张某听得很认真,也很乐观。 他一直以为,只要坚持吃药再加上使用安全措施,就不会传染别人,更不会触犯法律。 到了2024年4月,张某在一个同性恋交友群里认识了张某乙。 俩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加了联系方式,张某主动提出见面。 两人第一次见面就在太原某宾馆。 张某和张某乙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讨论好了价格,一次180元。 从查出来有病后,这事他不是没考虑过,他一直以为只要做了所谓的防护,就是安全的。 后来他们又见了一次,行为路线如出一辙。 张某觉得一对一的事情太平常,时间一长,也就不满足了。 7月19日,他找到张某乙,说要再加一个人,过一晚上刺激点。 就这么着,张某又联系了另一个男子,叫蔺某。 三人就去了宾馆,房间还是事先订好的,流程安排得很清楚。 事后也没出什么事,张某觉得这事很稳,继续玩一次也没问题。 过了没多久,8月6日,他又组织了一次差不多的事情,这次换了一个人,叫兰某。 还是他一个人把人联系好,定好宾馆,通知时间,三个人晚上一起见面。 这两次多人活动都在宾馆进行,不对外声张。 张某一直心里觉得自己有理,毕竟没人出事,何况他也确实按要求吃药了,用了保护措施。 但人算不如法算。 事情很快被警方掌握。 个中原因没有公开,有可能是举报,也可能是工作人员主动监测。 没过多久,张某就被传唤了。 张某乙、蔺某、兰某都被警方调查,进行检查,幸运的是,没有人被感染。 张某感到松了口气,觉得应该问题不大。 他主动交代行为,态度也不错,自以为最多就是行政处罚。 可检察院提起的是刑事公诉。 公诉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传播性病罪,一个是聚众淫乱罪。 法庭上张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主要是为了减轻处罚。 他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传播性病罪不成立。 有几个理由——一是张某病毒检测不到,二是他全程做好防护,三是行为上不具备传播风险,没造成实际感染。 而且他属于被动参与,是别人主动要求,他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获利。 特别是提出了“对象不能犯”的说法,意思是你法律定这个罪,但我的行为本身不具备构成条件,不能说我犯了。 对于聚众淫乱罪,辩护方面也试图争取减轻处理,认为张某不是唯一的组织者,每个人参与热情差不多,不该单独认定他是首要。 还提到他有立功的行为,说他向警方提供了别人在网上卖RUSH的情况,希望能得到量刑减轻。 可法院判的时候并没采信这些说法。 法官明确指出,不需要等到实际传播才构成传播性病罪。 只要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得了艾滋,再进行有偿性交易,就构成该罪,不看你是不是最后把病传出去了。 而防护措施和检测不到这些,只是可以考虑的从轻情节,不能成为无罪理由。 法律对这类问题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尤其在公卫领域,重在预防,并不是等到后果出现才动手处理。 对于聚众淫乱罪,法院查得很细,两次多人活动,确实都是张某先主动找人、订房、安排时间,从客观结构看,就是他牵线搭桥。 说成组织发起没有误。 而所谓举报他人卖违禁品那事,口说无凭,最后没有当成立功处理。 综合两个罪名,每一罪分别定刑。 传播性病罪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聚众淫乱罪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最终确定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不变。 张某最终在法庭上没有再多说什么,听完判决后也接受了。 他大概没想到自己守规矩吃药多年,到头来还是因为一念之差触碰了法的底线。 这起案件里,不少人可能会对张某抱有同情,但法律看的永远是行为人的客观行动是不是危及公共安全,而不是你有没有后果、你是不是自以为安全。 检测不到病毒、不代表行为可以免责。 防护措施做得再好,只要违法的行为发生了,法律自然有一套自己的判断标准。 传染病并不是一个人吃药就能解决的事,它关乎的是群体的健康底线。 每一个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容不得一点侥幸。 有的网友可能会认为既然没感染,为啥还要判得那么重,也有人觉得法律是不是该进步一点,接受预防性的医学成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