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女子经人介绍为一男子提供有偿陪侍,过程中,多收了男子2000元,与男子相约外出开房。事后女子又反悔,不愿再与男子发生关系,把多收的2000元全部转给介绍人,又因与对方发生纠纷,报警,结果反被警方以卖淫为由罚款500元。女子表示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贵州毕节中院) 事情发生在2024年2月15日,地点是贵州毕节的一家酒吧。 女子姓沈,27岁,那天晚上是她第一次出来做有偿陪侍,是通过一位熟人彭某介绍的。 当天,男子张某到酒吧喝酒,安排陪酒的是沈某。 事前谈好的价格是800元,张某通过微信先转了400元定金,说事后再补尾款。 沈某那时候没多想,就照常陪酒,这原本就是一单平常的陪侍交易。 喝到一半,张某提出如果愿意陪自己去开房,可以再给2000元。 这个时候沈某没有直接拒绝,默认了这个提议,也就是点了头,张某就通过微信一次性转了2400元。 其中400元是陪酒尾款,另外的2000元是开房的钱。 转完账,两人一起从酒吧打车去了附近酒店。 按照后来司法审查确认的监控信息和证据,两人行为连贯,时间顺序吻合,从酒吧离开、路线轨迹、酒店前台登记都有记录。 但没想到,事情在酒店突然有了变化。 刚到酒店房间门口,沈某情绪有变,表示自己不想做这事了。 张某当场不乐意了,双方开始争吵,声音一度很大。 沈某觉得情绪不对,可能会吃亏,就拿出手机报警了。 等警察赶到现场后,沈某觉得自己主动报警,是为了自保,自认为应该是受害者。 可警方调查后发现,这起事件并不只是一次陪侍纠纷,而是涉嫌卖 淫。 理由是两人已经就交易内容、金额、地点达成一致,且钱款已支付,且行为已启动,只是临门一脚没有发生实际性行为。 沈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承认自己确实收了2400元,也确实答应了张某的要求。 她辩称之所以反悔,是临时害怕了,自己也把2000元退掉了,但没有退还给张某,而是转给了中间人彭某。 这种做法很快成为争议焦点。 从警方来看,不管最后钱退给谁,也不管事件有没有成,只要存在合意、收款、付诸行动,就涉嫌卖 嫖行为。 考虑到两人最后并未发生关系,警方认定这是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依法各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下来,沈某不接受。 她决定走法律程序,把出具行政处罚的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500元的罚款。 她的主要理由是,事情并未发生,而且自己主动报警,也退了钱,应该是情节特殊,不算违法。 一审法院详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包括微信转账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途中监控、现场笔录、沈某自己的陈述等。 法院认为,事情虽然没有最终发展到性行为,但沈某一开始已经同意,张某也付款,两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大部分步骤。 比如沈某已经收取服务款项,主动跟随张某前往酒店,并非是被迫。 哪怕最后反悔,也不能改变最初的非法行为。 法院还指出,那2000元是张某给的,退回时却通过彭某中转,说明沈某没有真正返还非法所得,对退款的解释不具说服力。 既然行为已经完成主要环节,证据又完整,法院支持警方的处罚决定,驳回了沈某的请求。 沈某不服,上诉到二审。 她强调自己只是把张某送到酒店,是怕他醉酒出问题,对方强拉她上电梯,自己实属无奈。 她坚持说自己并无主观意向卖 身,一开始也只是陪酒而已。 二审法院重审了证据,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认定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自愿、是否达成交易内容、是否收款并实施行动”。 这些都已明确,沈某主动点头确认、收款、前往事发地,法律上已经构成卖 淫行为,无需最终完成才定罪。 此外,沈某反悔并报警只是性质认定的情节考量,不能否定违法本质。 这起案件走了完整的法律程序,从行政处罚到两级法院确认,最终结果是处罚决定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对这类事件的争议还在于边界问题。 有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行为,不应处罚。 也有人主张这一行为本身就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即便反悔也不具免责条件。 这类法律问题往往需要司法实践反复确认,社会对此也应保持基本理解和边界意识。 有读者可能会问,沈某后来退的钱怎么办了,这2000元算不算非法收入,该不该追回? 从司法角度看,既然违法行为已构成,并被处罚,那么相关的非法所得本质上也可以依法追缴。 而退给彭某不等于“清白处理”,反而可能成为洗钱路径。 这件事其实没有那么复杂,就是一个“身子没动手已经出了”的法理范例。 违法行为不在“最后一步”,而在意图达成和行为实施的一系列动作。 有人觉得罚款500元太轻,也有人认为这已经足够敲响警钟。 法律不只管行为结果,也管行为路径。 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图片来源网络

